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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二)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昔之得一者:天一以清,地得一以灵,神得一以宁,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其致之一也”,它告诉我们,坚守法治信念不动摇,就是把握了法治社会的“太一”之“道”,也可以说是法治社会的最大的同一的表现。
  (二)“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它告诉我们,法治社会只有以万物为尊,以最低贱的人(广义)为准,才可建起法治社会的万年不朽之大厦。
  (三)“不欲如玉,珞珞如石”,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和全社会公民都应有似玉一样的纯洁之心,好像顽石一样的实在,都做真人、有自我,那么,法治社会就有了最坚实的基础单元。这看起来似乎很难,其实就是最简单的、要做诚实之人而已。这实在是万古不易的真理啊!
  五、法治的保守性
  【原文】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天下万物生於有,有生於无。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它告诉我们,就是要懂得法治社会坚决反对不必要的改革,要求保持法制最大的稳定性。所谓法的“道性”之一,即其保守性,逆反潮流的复古性。孔子的思想就是克己复礼的复古,复古之优秀传统,实在是伟大深刻的科学思想。科学的法制具有不变性,恒常性。法制的发展也是继承性的发展,不是完全废旧立新。这也是作者的四维法治观的结论。【14】
  (二)“万物生於有,有生於无”,它告诉我们,“无、有”的相生相依的关系是表象,在于其共守本质的“太一”之“道”。“无”就是“有”的本质,“有”就是“无”的“现象”,好比人不可分离的手心手背。(人之外)存在就是“无、有、太一”三位一体的,“道”是人与外在存在的合一存在之境界,是四维世界【15】的最基本的融合存在状态而已。
  第六章 法律功能
  一、法律的意义
  【原文】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
  【实践法哲学原理】
  “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它告诉我们,律法的精髓,即律法是科学社会行为规则,它不要求人们触犯它而受罚,而是要求人们为了明理而使人遵循律法,从而达到一种有秩序的、平等的、公正的自由。
  二、要求真符实
  【原文】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下同)要有三不为,即不为外物所动,不为矫情所惑,不为利诱所迷。
  (二)“圣人为腹不为目”,它告诉我们,执法者不要过渡追求执法行为的形式、手段,律法的“正道”在于执法者只尊重事实和法律,而不管外在的各种力量是什么。这也是法治的神圣本性所在。
  三、天下的神器
  【原文】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法者是顺应人情的,与人性不悖,与民心相通,与自然合人去甚、去奢、去泰。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为者败之,执者失之”,它告诉我们,律法不主治,不得已而用之。律法乃社会之“神器”,但消极性是其本质。法以守静、重德为上,以律法作为统治、治国之术不可为也。
  (二)“去甚、去泰、去奢”,它告诉我们,执法者要不走极端、不求显达、不求奢华,应以朴素为本,万不可有过于功利之心、过于功利之为。
  (三)“天下神器,不可为也”,它告诉我们,律法不得已而行罚,执法者以少罚不罚为上,要善于寓惩于教,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高级的律法和执法者是顺应人情的,与人性不悖,与民心相通,与自然合一。
  四、惩罚是手段
  【原文】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师之所处,荆棘生焉。大军之後,必有凶年。故善者果而已矣,不敢以取强。果而勿矜,果而勿伐,果而勿骄,果而不得已,果而勿强。物壮则老,是谓不道,不道早已。
  【实践法哲学原理】
  “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它告诉我们,战争是对国家的最大的惩罚,是律法的极限措施,不是行为的目的,只要达到威慑的效果即可。因此,法治社会要求废除一切侵略战争,要求废除国家常备军队,只可建立国际警察和统一权力机关维护世界的持久和平。这是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性状态;这是法治社会的最正之态;这是“大道”社会的要求;这也是可以实践的、现实的、科学的、永恒的社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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