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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二)

  (一)“不尚贤,使民不争”,它告诉我们,人要反对一切恶性争斗,这是法治社会主体的的一种超越。也就是法治需要以律法为界限,要求公民具有不争的素质,需要以反对恶性竞争的和谐社会为前提。
  (二)“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要反对价值的不实,不追求虚假的价值,无奢求贪欲,而律法也要名副其实,实事求是,是是而非非。
  (三)“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它告诉我们,人类要反对过度追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更不要破坏自然和人性而去追求所谓的过度自由和“文明”的欲求。如人妖、核战争等等丑恶的社会现象,自然是要报复人类的这种张狂的。人不要企图超越自然,人类的最高境界不过是天人合一罢了。法治就是要维护一切社会主体和世界持久和谐、和平的。
  (四)“使民无知无欲,使夫知智者不敢”,它告诉我们,要保持人的虚心,不妄求乱为。律法也要求人的自律,和谐来自人的虚心,而不是人们智力、体力的角逐。法治宁人心而不求一味的为发展而发展,而是要在发展和停止之间平衡。法的至公大理在此,所以可以不朽。这才是科学精神。合“道德”大法是简单的,合“道德”的大法是和谐的。
  (五)“为无为,则无不治”,它告诉我们,“无为”是我们行为的一种方法,也就是不违背自然、人性的基本规律而为,人的自由在达到真理的过程中产生,也就是在求“道”中才可达到,即通过“无为”达到人的最大、最高之自由。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要通过法制控制任性乱为而实现人类普遍的和个体的真正、美的自由。
  二、法治的渊源
  【原文】谷神不死,是谓玄牝,玄牝之门,是谓天地根。绵绵若存,用之不勤。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玄牝之门,是谓天地根”,它告诉我们,天地有源,为人之一切行为之根本,法治的真理的根源也在其内。
  (二)“用之不勤”,它告诉我们,合“道”的律法也具有实用性,其伟大的精神力量往往超过物质的力量。
  (三)“绵绵若存”,它告诉我们,法理的恒常不变性,这也是世界需要以及可能立普世宪法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法治的功能
  【原文】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所恶,故几於道矣。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惟不争,故无尤。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它告诉我们,法治真理要求人类和谐不争,法治之“道”在于其确定性、明确性而无差忒。律法看似柔弱文明,其实强大无比,胜过刀枪和千万大军。所以,法治是保持社会持续和平以及世界和谐的真正“核武器”。
  (二)“处众人所恶,故几於道矣”,它告诉我们法的适用的广泛性,律法平等包容众人、人类乃至万物,平等对待善人、恶人和万物,没有偏私爱好倾向选择,大度胜佛。
  (三)“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惟不争,故无尤”,它告诉我们,律法具有普遍的社会功能,含有效治理社会的科学工具价值。
  四、法治的目的
  【原文】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亦将不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正。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无为而无不为”,它告诉我们,人要尊重社会运动规律(本质、真理),这看似好像人没有做什么,好像人无所作为,没有大动大变,实则可以无所不为,达到目的。这里,特别不要认为“无为”就是什么事也不做。对法治而言,就是要反对因事随时立法,反对法外随意行为,要严格按照律法做事,尊重法治的原则、精神,这是最大的法治之“无为”,也只有如此才可达到法治本身之目的。
  (二)“侯王若能守,万物将自化”,它告诉我们,在人与人的和谐中,在人与自然的和谐中才可以达到最高的不朽之真理。人在竞争中是达不到绝对真理的,更不可能体验天人合一境界的。自然科学家懂得人与人不要竞争,他们可以不断发现自然规律,社会科学家懂得人与自然不要竞争可以不断发现社会规律。人类如能懂得不竞争的大道理,那么,自然可以感受、发现“天人合一”的“大道”真理,懂得它是不朽的真理,从而人可以成为真人或超人。执法者(广义)若能把握法治之“道”,则人与人、人与自然万物可以达到和谐的状态,人人都做真正之人,做本来之人,人人走向自己的最高自由,那么,世界和平、人类和谐长存。
  (三)“不欲以静,天下将自正”,它告诉我们,以静制动,无欲则刚的道理。也就是人如果没有不当思、不当为之事,无非分之欲求,而是恰当把握自身能力和在世界的位置,认清自己,不断反省,那么,天下不要治者之为而能实现秩序的最佳状态。对于执法者(广义)来说,懂得这个大道理,就是于己如果能不要乱作为、不作为,忠于职守,不擅权,依法办事,体察民情,遵守公德,那么社会自然安宁,天下自然太平。于法制建设而言就是不要企求怎么规制人,而是想怎么顺应人心,顺应自然,最大的保持法制的稳定,以不变应万变。这看起来这似“静”,却可以制社会之不断之动变,这才是法治的精义。
  第五章 法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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