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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二)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它告诉我们,人性的不变性是“人道”的本质,法之“道”亦然。
  (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它告诉我们,法法人,律法以人为本。
  (三)“域中有四大,而人处一焉”,它告诉我们,(自然)世界中人与天、地、“道”统一、平等、不可分割。这是一种“三真一假”的四维性“道”之世界,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存在形式,但却是世界的表象,绝对的只有不变的“道”。世界的本质是“三假一真”的“道”性世界,即“道”的三维(道德时间三维或空间三维,可以实践的、具体的、普遍的、相对的)与人(天地万物合一、精神不朽的人、绝对的是人的精神)的一维统一体。
  六、法的精神
  【原文】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是谓微明,柔胜刚,弱胜强。鱼不可脱於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柔胜刚,弱胜强”,它告诉我们,事物存在发展的“大道”之“道”也“柔”,可与人心合一。法治之应用亦然,不惟律而为。律法是刚性的,但“道德”可以胜之,民心可以胜之,人的自由权利可以胜之,律法之刚不可胜其之一。法治贵“柔”,就是说法治的精神是实现人的自由,也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而不是用律法控制、束缚、压迫民众而实行个人或少数集团对国家社会的统治的法律治或权力化人治。
  (二)“鱼不可脱於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它告诉我们,所谓“大道”或治国“大道”只有内心体验,不可展示于人。就法治之“道”而言,就是说,司法者、执法者(狭义,下同)享有自由裁量和自由心证的权力。因为律法不可能与社会实践完全契合,需要司法者和执法者在法定范围内艺术化判断和裁决;还因为律法是科学,而法治实践是艺术和科学的有机结合。所以说,法治之“道”也同样不可能展示于人,只可执法者(广义)自我把握,它是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机械的适用法律教条。注意,这不是什么神秘主义,不是什么“天机不可泄漏”,而是科学本质使然。
  七、预防为上
  【原文】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恶之,故有道者不处。是以君子居则贵左,用兵则贵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胜而不美;而美之者,是乐杀人也。夫乐杀人者,不可得志於天下矣。故吉事尚左,凶事尚右。是以偏将军处左,上将军处右,以丧礼处之。杀人众多,以悲哀泣之。战胜,以丧礼处之。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夫兵者,…有道者不处”,它告诉我们,法治社会反对任何主动的惩罚性或侵略性的战争,即使主权国家之间也应如此。
  (二)“夫乐杀人者,不可得志於天下矣”,它告诉我们,“大道”也反对死刑,这是法治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最后限制,即国家之内同样要废止死刑。任何人(广义)都没有杀人的权力(权利),国家(社会)亦然。如果说佛不杀人,那么“道”亦不杀人,“道”中人无不同、人人与天地齐,这是人类绝对理性的表现,是人性的极致。万能的上帝(基督教)也可能杀人,所以上帝(基督教)意志处于“道”的低层次。
  八、秩序基础
  【原文】执大象,天下往;往而不害,安平泰。乐与饵,过客止。道之出口,淡乎无味,视之不可见,听之不可闻,用之不可既。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执大象,天下往;往而不害,安平泰”,它告诉我们,人如果把握“道”之大象(本质),则可以通行天下,用之绝不会有害于个人和社会,反而会使社会(天下)达到“安平泰”的状态。这正是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法治的“大象”)。法治的“大道”也将是“往而不害,安平泰”,可以实现一种社会秩序的最大稳定和谐。而历史上一切建立在意识形态之上的社会制度优劣之争都是偏颇的、虚假的、非本质的、不科学的“无道”之举。
  (二)“道之出口,淡乎无味,视之不可见,听之不可闻,用之不可既”,它告诉我们,存在的“大道”是无所不在而至精至微的。所以,不可见,不可闻,实在是一种内在体验。这恰如法的精神,只有内心的认同和感受一样。法治的“大道”就是这种对法治社会的内心体验的理念。这好像是非理性的,但决不是反对理性,也同样是存在的真实,而是逆反理性和非理性的中立“大道”之存在。
  第四章 法治不朽
  一、法治的方法
  【原文】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知智者不敢也。为无为,则无不治。
  【实践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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