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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二)

  (二)“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它告诉我们,“道”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但不占据空间,无可满盈。法无所不在,不侵害于人。法也含“道”,则法的本质也是先天超验的,必须遵循的。
  (三)“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它告诉我们,法至少是与人类社会共在的。法绝不是国家的产物,而是国家建立在法的基础上。无法谈不上国家的存在,即使绝对主权国家消亡,法也不亡。显然,法不同于国家制定(法)律。
  第三章 法法自然
  一、玄德之法
  【原文】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专气致柔,能如婴儿乎?涤除玄览,能无疵乎?爱民治国,能无为乎?天门开阖,能无雌乎?明白四达,能无知乎?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爱民治国,能无为乎?”,它告诉我们,法治应以民心为根本,不要强加意志于民众,不要随意扰民,只有无为而治才是法治的“大道”。
  (二)“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它告诉我们,法律是不完美的,法律之本在“道德”,法制是开放的、平等的、和谐的法治系统的要素。法治本无暴,法治体现的是治国安民之“正道”。
  (三)“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它告诉我们,法治坚守“一道”,重视系统的统一性,内外兼修,即内追求“大道”依据,外追寻民心导向。
  二、以道行法
  【原文】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何谓宠辱若惊?宠,为下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若惊。何谓贵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故贵以身为天下者,则可以寄於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者,乃可以托於天下。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及吾无身,吾有何患?”,它告诉我们,法既不唯上,也不唯下。不管权力有多大,执法者(广义、下同)也不受情绪化暂时的不合理的民意所左右,坚决护法,坚持“正道”。
  (二)“以身为天下者,则可以寄於天下”,它告诉我们,法治的大义在于天下的和谐,在于同人心的本质“正道”而得其和。
  (三)“爱以身为天下者,乃可以托於天下”,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如能以天下大义为己任,天下可安矣。可见执法者的素质显得多么重要。因此,必须确立选拔使用品行高尚的法学专家执法的科学制度。
  三、大公之法
  【原文】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夫物芸芸,各归其根”,它告诉我们,反归人本自然为法之“大道”。
  (二)“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它告诉我们,律法是要探寻人的本性的共性规律,反映社会发展本质规律的,从而成为人们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三)“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它告诉我们,律法必须表达社会公正理念和科学不变的制度,才可成为无冕之王,保持其永恒性,也才可成为人类精神的可靠家园,才能使人类社会健康持续和谐存在或发展。
  四、法不自是
  【原文】企者不立,跨者不行,自见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无功,自矜者不长。其在道也,曰余食赘行。物或恶之,故有道者不处也。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企者不立,跨者不行”,它告诉我们,律法不是自足的,律法与自然万物不可分,还和社会主体—人不可分。因此,法治的真理不能只是客观存在的反映,也不能只是我们主观意志的强加。
  (二)“自见者不明”,它告诉我们,法治要求与其内在联系的存在必须统一,才可独立不移,才可立于世而不朽。就是说,有关法治的基本要素必须一体化,不可完全分离乃至对立,即律法的实践离不开主体素质,离不开现实条件,这是法治相对性的外在层次、宏观层次;另外,律法离不开社会“公德”的支持,离不开民众的意愿,离不开基本人权的保障,这些法治要素是统一不可分的,这是法治相对性的内在层次、微观层次。
  (三)“自是者不彰,自伐者无功,自矜者不长”,它告诉我们,律法不自立为权威,而是在社会实践中被推演到权威的位置而已。法的“大道”在于分而后合,忘而后知,先无我而后唯我是从,即最终达到人们自觉服从律法裁判制约、导引的实际效果。
  五、法法自然
  【原文】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处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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