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二)

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二)


张树军


【全文】
  第一章 法的存在
  【原文】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无,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法哲学原理探析】
  A、{重点词语阐释}所谓“非常”本意是指“道、无、有”的不具体性、也就是普遍性、不变性。所谓“玄”就是精妙,真实、深刻而内在和谐的事物以及人的本质存在,而不是通常理解的玄虚,虚假、虚无缥缈。“玄思”恰是求道的必经之途而已。因此,我们可以发现,《道德经》并不是偏狭的世界观学说,也不是自然主义理论,而是人类高级的精神文明的艺术,是科学哲学之父,可与《周易》互补,二者构成一种完整的关于人的存在的科学哲学。
  B、{法哲学基础}
  一、法的本体论
  1、世界的本体是“太一”。《道德经》首先是对世界真实本体的科学认识,开篇就讲这个世界的本体问题。在老子看来,只有明确了世界的真实本体,才有对其的正确把握并与之契合。这是人类认识的大前提,也是我们社会实践成功的基本前提。
  2、“无”是世界的时间开始。这是意识虚无化,人的本质存在,时间性维度。
  3、“有”是世界的空间开始。这是意识存在化,人的表象世界存在,空间性维度。
  二、法的认识论
  1、老子认为,人可以进入与天地万物合一的境遇而直达、直观事物乃至自身存在的本质。世界不仅是可以认识的,而且人与世界可以沟通、合一,甚至直接倾听所谓的天籁之音。认识首先完全是个体化的(独立的个体、人),由此可以推出人的自由的必然性以及绝对的精神自由(天地精神)的存在。这时的人完全独立自在,进入非社会化世界,不反对社会生活但可以不参与众人活动而超然卓立于世。这种人才是真人,真“道德”者。他绝对无害于社会,而且社会可以从其得到多多。
  2、老子认为,“无、有”相生,“无、有”相依。“无、有”的交融变化之中蕴含着“大道”,“大道”的表象是有,本质是无。“无、有”一体,也就是现代人说的四维时空世界。“道”是生成,是跳跃,是质变,是事物存在的整体性,是直观现象,所谓“神性”用现代物理学关于光的波粒二象性类比之最合适。也可以说,“道”是“无、有”一体之存在,不是“无”,也不是“有”或者既是“无”,也是“有”。
  三、法的方法论
  1、入静。
  这是基本的一种一级性、初始化方法,要求人通过忘我而得“道”,这是将世界虚无化,通过无知、损而还原真理。认知态度是谦虚而虚无化他人,否定而绝对自由,不选择而自主,不为奴。
  2、玄思。
  玄思,即排除一切偏见、干扰,包括主观和客观的,从而是人达到一种纯粹的认识境界,这是产生准确、本源认识的前提条件,可以称之为是二级性契合方法,是主体主动求“道。这是非理性的非“认识”化的本体论之“知道”,既是还原,又是虚无化世界,乃至是自我的活动、自我实现和生成的不息生命过程。
  3、无知。
  老子要求人通过“弃知、无知”而达到“大知”,所谓的大智若愚,这是“知”、也就是“真理”的最高境界。尼采说,“我辈求知者,我们如今对一些事情看得太明白,啊,此后我们当如何学习善于忘却,善于无知,就象艺术家那样!”这是否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呢?【13】
  四、法的实践论
  我们为了阐释方便而有以上本体论和认识论区分,实际上,“道”是综合的整体的虚无化,是放弃一切成见而达真理的大智慧,是非理性的,但不是反理性,而是理性的依靠、源泉。
  1、求道(法之真)。
  {法哲学原理}社会需要法的依据在于社会有“道”,无“道”则无法。“道”是无偏无私的,取之不竭,用之不尽。它是法治的无尽生命之源。
  2、常无(法之美)。
  {法哲学原理}社会存在需要确立普遍价值。“无”,也就是虚,法也先虚而后实。这种对法的精神的虚的虔信和追思,达到一种内在个体化信仰,而不是外在强加的,是法治不朽于人心的首要要求。这种信仰的普世化是人类走向法治社会的基本第一的精神需要。在此基础上的法制(有),才是生机勃勃的,无往而不在的,成为社会的必需,成为自由的保障。
  3、常有(法之善)。
  {法哲学原理}探究具体法制技艺,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之科学。通过“有”不断的实践而反过来体现无的精髓,法治的内在本质才会切入人心深处。
  4、求玄(法之在)。
  {法哲学原理}不断地探求玄(法)理,是法治思想日益还原到真理本身的的重要途径。法制之母就是法理,它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人为的。“道”就是“道”,是实践的,其不朽是在具体认知中可以体现的。这是伟大的科学理性精神的体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