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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一)

  作者以为,在“道”性世界中,个体我是偶然的存在,是“道”之现象性存在,还要与“道”合一的才能成就其完整的人,也就是“天人同道”,灵与肉合一的真我,也就是万物有灵,都具有“道心”。因为我是绝对偶然的,无知何以来世,所以我要对我的今生之存在负完全的责任,他人不应也不可能对我负任何自我的责任。正是有责任的自我,才是有“道德”的人的自由化存在。这恰是“法之道”的最深刻的渊源火种。法不是因秩序、不是因公正、不是因效率而产生的,而是因“人道”,因我的责任是由有“道性”决定的。而负责的人,就是守法者,其形式就需要法制保障,需要民主检验,需要基本人权之保证,以体现人性之公德而达“天道与人道”的统一。在此意义上,求法治就是求人之“大道”,修“道、德”就是行“法治”,二者本质同一,“道、法”名异而实同。
  一、关于《道德经
  1、关于“无为而无不为”:一般来说,无为是手段,无不为是目的。对于执法者(广义)而言,能“无为”,则权力者可谓做到有效的自我限制了,即可说得法治之要旨。但中国历史上却没有产生过真正的西方式的法治政府,行专制人治政治两千多年,至今不散其魂。此非古代学术本身之过,而是无自由私学而致学术无重大发展之故。事实上,除了法家,其他思想都蕴含法治思想的萌芽,如儒家民本思想,墨家民权思想,道家张扬个性自由、限制公共权力的思想。唯法家之法律乃专制政治的工具而已,徒有法治虚名而不得其要旨,去现代法治精神最远,最多也不过是是君主统治的所为律令而加有法律的名称罢了,与法治名不符实,实乃集权政治统治的暴力工具,民众自由的枷锁,所以,它也很快退出了中国文明的历史舞台。儒家文明制度成为中国人治化法制社会的主角(自然经济社会),道家思想的精髓支持着儒家学说和中国的制度文明。唯有墨家功利化、平民化思想丧失其历史依据(商业社会或工商经济社会)也很早就退出了中国政治舞台【2】。然而,类似墨家的思想在西方以另样形式而大发展,建立了现代的西方功利主义、个人主义思想主导的民主法制社会。
  2、关于“返璞归真”。1)“结绳记事”。它表述的是社会的源始状态,可以还原为人类社会存在的本质。2)“小国寡民”。它表达的是民族独立主权国家或者自给自足之自然经济社会的本质。这是在道说着人类社会的源初政治、经济基本单元组织形式。显然,它表达的是一种最真实的、最基本的国际社会关系。3)“老死不相往来”。它的前提是“小国寡民”,即民族主权的人口均衡之小国家,类似现在的欧盟模式社会,限定于政治上不侵略,经济上无霸权,平等相待而已。它不是说通常意义上的毫不交往,而只是追求一种正常的、最自然的社会、国家关系而已。总之,《道德经》的言说并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真理,它只是表达了一种思维境界、方法,需要严格遵守其条件和法则才能“知道”。现代世界的功利性的科学思想本质是与要求公平正义之“人道”相悖,国际上源于世界战争和经济霸权,国内源于政治高压、经济不公和社会正义缺失。总之,反抗侵略、反抗压迫是图强争霸或犯罪造反的内在深层原因。以此观之,现代文明恰是野蛮的外衣,远离文明本质,是人不人、国不国的乱世而已。
  3、关于“道也,反之动”。这是说的所谓逆反的精神,是虚时间观,也可以称之为是“道”之“心”。即,“道”虚、时间可逆化。“道”不是现成、既定的存在,而是存在的待定本质,必须由“我”的直观才能达到的状态,它是生成的、动态的,不是僵化的、不变的、绝对的、孤立的本体或规律,不是等待发现的必然,而是“我”不存“道”亦不存,“我心”(“我”之自由)即“道”的共融、共在态。
  4、公德、民主、法制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三维(德),人权为社会存在的一维之权利(道),四者综合可称之为“道、德”。这是一种广义人权,是社会性权利,由此可以发展出广义法治论。其中的“道、德”是法治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思想基础。
  5、“道”是天人不分的人的源始态,无时间态,时间的超越态,或绝对空间化。《道德经》之不弃恶者,无弃万物与人人,告诉我们任何人都无杀人权力(利),也说明了犯罪的相对性,是最彻底的、最博大的仁爱思想。还因为它张扬个性、限制公共权力而为集权专制政治所不容,故在中国历史上不为显学。从此,矫饰文明的礼仪伦理取代求真大美之法,使儒家独尊为中国国制,道学幽显为私术,然其理必在,不可失之。例如,人类社会制度:大同世界君主立宪,虚君(道)实制(德),需要国际公共权力组织(似君),主权国家(似德)。甚至可以无君,【3】却不可以无制,而是实现权力限制和分权而已。它的思想打破了君主绝对化制度,但绝不是无政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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