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的物的孳息,见于德国民法典第99条第一款:“物的孳息,是指物的出产物和按照物的用法而从物中取得的其他收获物。”
直接的权利孳息,见于德国民法典第99条第二款:“权利孳息,是指权利按照权利的用法而产生的收益,在取得土地成分的权利的情况下,尤其指被取得的成分。”
间接的物和权利的孳息,见于德国民法典第99条第三款:“物或者权利因某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也是孳息。”
德国民法典第99条第三款规定的孳息,也叫法定孳息(如利息 住房的使用租赁租金等),区别于第9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天然孳息”(物的孳息和权利孳息)。
(三)小结
在考察孳息的时候,为了使我的探索免于偏颇,能够尽量全面,我选取了罗马法和德国法作为考察的对象。一个古代,一个近代;一个罗马法系,一个日耳曼法系,希望能够使本文的资料尽量充实。
如图
物的孳息 直接的物的孳息(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 间接的物的孳息(法定孳息)
罗马法 加工孳息(人工孳息) 德国法 间接的权利孳息(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物因法律关 权利孳息 直接的权利孳息(天然孳息)
系所生收益)
比较罗马法例和德国法例,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孳息的分类,罗马法中将孳息做了天然孳息 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分类,但是没有规定权利可以产生孳息,即认为产生孳息的原物中不应包含有权利;德国法中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分类,或者是物的孳息和权利孳息的分类。所以得出的结论有两点:一、两者都有法定孳息的分类,或者说德国法继承了罗马法中法定孳息的立法思想。二、德国法又突破了罗马法上仅将产生孳息的原物局限于物的思想,规定了权利也可以产生孳息。
三、对法定孳息的进一步思考
目前各国民法典大都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分的设置(参见德国民法典第99条、日本民法典第88条、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9条、意大利民法典第820条),中国的梁彗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在各自所起草的物权法建议稿中也有类似规定(梁稿第17条、王稿第13条)。这一切都在理所当然之中发生,但是往往是看似正常的事物却并不那么简单。
法定孳息即利息和租金,他们是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某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获得的“收益”(梁稿131页),下面以利息为例加以说明法定孳息其实是一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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