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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孳息

论孳息


陈昊


【摘要】孳息,起源于罗马法时代,其目的在于确定物所生利益之归属。现今各国民法典大都有“法定孳息”一说,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利息和租金等。从法律关系分为绝对的法律关系和相对的法律关系来看,利息和租金的出现均系产生于相对的法律关系,应该由债权法调整,没有必要再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法定孳息的规定实质上是一个伪命题,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不应采用法定孳息的规定;德国民法典中关于权利孳息(直接的权利孳息)的规定是一大进步,我国实践中亦将权利作为产生孳息的原物之一;孳息的归属,采用日耳曼法上之“播种者主义”,更能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孳息;法定孳息;权利孳息
【全文】
  一、孳息的起源及意义
  孳息,原物之对称。按照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法律区分了原物和孳息,把孳息看作是原物之派生,这一点,从孳息的语义上即可看出(孳息的德文为“FRUCHTE”,英文为“FRUITS”,日文为“果实”,翻译成汉语都是“果实”的意思)。孳息一词,起源于罗马法时代,最初是指由土地产生的按期供人畜食用之物,例如麦子等。后来,随着法学的日渐繁荣,孳息的含义渐广,不再单指土地的出产物,还包括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产生的各种收益,不仅有植物的果实,而且牛马所生的小犊小驹,甚至是矿场的矿物等均构成孳息。孳息的认定有两个重要的条件 :一是权利人使用一物的目的,这是孳息认定的主观条件,孳息的产生一定要依原物的用途而产生,所以说,山地林木按时采伐的为孳息,而花园里的树木为了观赏而采伐则非孳息,只能是产物 ;二是产生的收益必须要有定期性,也叫周期性(或强或弱的规律性) ,这是孳息认定的客观条件。所以说,每年都收割 的麦子是孳息,而被大风偶尔吹断的数枝是产物而非孳息。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出发点,也就是意义之所在 ,是为了明确 物所生利益之归属,我们都知道,孳息的收取应归有权收取孳息的人行使,但有权收取孳息的人却不一定就是原物的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所得的小麦,当然归自己所有;而帮助失主照顾走失的马匹,马匹生下的小马驹归谁所有,则有不同的的说法。依日耳曼法,应归帮助照顾马匹者所有 。至于产物,则应一般归原物的 所有人所有。前例中的被大风偶尔吹断的树枝,就应该归树木的所有人所有。通常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行为有权收取孳息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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