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尚宽:《债法总论》477页。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41页。
张文龙:“债权人撤销权之研究”,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814页。
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389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478页。
王丽萍:《债法总论》232页。
下森定:”关于保卢斯<债权人撤销权的意义及诸形态>一文“,《法学志林》第56卷第3号(1958年),205页以下。
下森定:“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一个考察”,载于《法学志林》第57卷第2号,3、4合并号(1959-1960年);中野贞一郎:“债权人撤销诉权和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杂志》第6卷第53页,后收于《诉讼关系与诉讼行为》(1961年)。
郑幸福 合同应明确债权人的撤销权,法学 1988(3)
韩世远:《债权人撤销权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
平井宜雄:《债权总论》第二版,洪文堂1994年,278页以下。
前田达明:《口述债权总论》第3版,成文堂1993年,262页以下。
史尚宽:《债法总论》,460页。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张广兴执笔),183页。崔建远:《
合同法》(修订版),131页。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三辑,644页。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299页
法国法区分债务人方面、债权人方面及第三人方面的要件,于第三人方面的要件中,再区别有偿行为场合的第三人、无偿行为场合的第三人及转得人。山口俊夫:《法国债权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版,273-274页。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三辑,642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4条。
瑞士债务法285条明确规定以债务超过为要件,日本也有学者主张以债务超过说作为确定损害债权的标准。
德国民法、奥地利民法以支付不能为要件。
张广兴:《债法总论》208页。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302页;黄立:《民法债编总论》492页;史尚宽:《债法总论》491-494页。
台湾民法称直接受益人为“受益人”,称间接受益人为“转得人”。通说一般称直接受益人为“第一取得人”,称间接受益人为“转得人”。
张广兴:《债法总论》211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496页
韩世远:《债权人撤销权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
形成权说认为所撤销者如为单独行为,则仅以债务人为被告,如为契约,则兼以受益人为被告;请求权说认为应以向之请求财产返还之相对人,即仅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折衷说认为应以债务人、受益人及转得人为共同之被告。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303页。孙森淼:《民法债编总论》473页。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494页。史尚宽:《债法总论》,497-498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303页。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494页。
王家福:《民法债权》186页。
日本大判8·4·11 民录25辑808页。参见]奥田昌:《债权总论》(增补版),326页。
韩世远:《债权人撤销权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
法释【1999】19号第24条。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304页。台湾民法114条。王家福:《民法债权》186页。
张广兴:《债法总论》212页。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305页。
王家福:《民法债权》186页
【参考文献】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王则鉴著《王则鉴法学全集•第十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3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4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5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戴修瓒:《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
8黄右昌:《罗马法与现代》
9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