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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研究综述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之行为被撤销时,视为自始无效
  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
  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应付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应撤销权人的请求,受益人应向撤销权人给付其所得利益。原物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已经向债务人支付代价的,可以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
  3对于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
  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行使撤销权的一切费用,是管理事务的费用,得对于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
  4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撤销权的行使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撤销权取回的财产或代替原来利益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得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清偿。
  
【注释】  黄右昌:《罗马法与现代》,第475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62页。其他学者的论述为:王则鉴,“代位权,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其权利,以维持债务人财产。”(王则鉴法学全集第十二卷,40页).;黄立,“债务人消极的任其一般财产减少时,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以防止其财产之减少。”(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470页);郑玉波,“代位权者,乃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权利也。”(郑玉波著民法民法债编总论292页)。 
  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20页。王利明,“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王利明主编民法285页);张广兴,“代位权,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张广兴著债法总论197页)类似表述可见魏振瀛著民法324页,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177页,郭明瑞于民商法律网上之讲义。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178页;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600页。张广兴著《债法总论》199页。 
  杨立新:《论债权人代位权》,载《法律科学》,1990(2);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314页;史尚宽:《债法总论》,445页。江平主编《民法》521页。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472页。 
  张广兴:债法总论。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395—396。於保不二雄:《债权总论》(新版),第162页;奥田昌道:《债法总论》(增补版)第256页;史尚宽:《债法总论》,第445页。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314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6,67页。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第472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463-465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293页;江平主编《民法学》;王利民主编《民法》;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 
  马俊驹 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595-596页;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45-447页 
  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第178-180页;张广兴著《债法总论》第200-202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325页;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182-183页;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111-113页。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472页-474页。 
  王利明 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 
  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第178页 
  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18年版,第442页 
  魏振瀛 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25页 
  参见【日】林良平、石田喜久夫、高木多喜男:《债权总论》,改订版,147页;【日】本城武雄,宫本健藏编《债权法总论》,2版96页,嵯峨野书院,2001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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