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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制度研究综述

  史尚宽:《亲属法》,台湾荣泰印书馆,1980,P590 
  林菊枚:《亲属法专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85 ,P139 
  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P227 
  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P166 
  马原:《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 ,P55  
  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P75 
  张俊治:《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P120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页。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页。 
  富井政章著:《民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页。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四宫和夫著:《日本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20页。 
  王伯琦编著:《民法总则》,国立编译馆1957年版,第64页。 
  洪逊欣著:《中国民法总则》,台湾1992年自版,第122页。
民法通则》第36条
参见王利明:《试论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载《中国法学》,1986(6)。
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3页。
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6页 
  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7页 
  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9页 
  托马斯.莱塞尔:《德国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张双根译,《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刘成伟:《民事主体演变的历史逻辑与法人本质的解说》http://www.civillaw.com.cn/lawfore/content.asp?programis+4&id=225) 
  郑玉波著:《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21页 
  李宜琛著:《民法总则》,台湾中正书局1978年版,第106页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 
  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著:《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6页 
  参见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参见(匈)格奥尔格拉茨:《<匈牙利民法典>的修改》,《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第126页 
  王利明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王利明教授此种观点曾在学界产生较大影响,但是仍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是人的重要伦理价值,而非人格利益,人格利益应认为是人格权实现其伦理价值所要达到的结果 
  马俊驹、余延满:《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尹田:《论一般人格权》,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
关于为什么国外没有探讨法人财产权而在我国如此重视,一些学者提出了解释:江平主编的《法人制度论》中认为,首先是对这个问题的实质取得了共识,没有讨论必要,其次是西方公司产权自始明确,并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没有必要讨论。佟柔、史际春认为:法律拟制企业人格,不是为了使资本所有者丧失所有权,也不是使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佟柔、史际春:《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两权分离”的财产权结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3期。)史际春在另一篇论文里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对产权关系心照不宣,由私人财产权利利益驱动而促使企业有效经营管理,在法律上没有也不需对企业公司或法人的财产权规定,只要规定这些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就可以了。(参见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以下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学说的综合与归纳,参见柴振国等著《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16页、17页、18页 
  柴振国:《论企业法人所有权》,载《河北学刊》,1994年第6期)
权锡鉴:《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完整独立性.》,载《东方论坛》1997年第2期
吴昊:《法人财产权与产权规范》,载《财政研究》,1997年第2期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是我国立法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对企业法人财产权所做的规定,并强调国家作为出资人仍对出资财产享有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中不具有所有权的属性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刘定华,屈茂辉主编:《民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郑跟党:《试论非法人组织》,北大法律信息网,民商法学,2002年2月7日。
郑跟党:《试论非法人组织》,北大法律信息网,民商法学,2002年2月7日。 
  段晓娟:《“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质疑》,载《山东社会科学》(双月版),1998年第2期,总第66期 
  参考蒋大兴:《关于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评价——兼论民法主体理论的重构》,载《山东法学》(双月刊),1997年第6期 
  方流芳:《合伙的法律地位及其比较法分析》,载《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 
  李瑜洪:《个人合伙的法律性质》,载《法海学刊》,1987年第3期 
  马俊驹、余延满:《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载《法学评论》1990年第3期。 
  江平主编:《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106页、114页
【参考文献】(匈)格奥尔格拉茨:《<匈牙利民法典>的修改》,《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第126页
[日]四宫和夫著:《日本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20、45页。
[葡]Carlos Aler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论》,林炳辉等译,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12月出版,第41页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29页
[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3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781页
民法通则》第36条
民法通则案例评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第1页
Weill-Teeré,deoit civil,les personnes-la famille,les incapacité,éd ,1983,p.4 et s.转引自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75页
马俊驹、余延满:《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载《法学评论》1990年第3期。
马俊驹、余延满:《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马原:《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 ,P55
尹田:《论一般人格权》,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
方流芳:《合伙的法律地位及其比较法分析》,载《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
王伯琦编著:《民法总则》,国立编译馆1957年版,第64页。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134-135页.
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著:《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6、226页
王利明:《试论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载《中国法学》,1986(6)。
王利明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王利明教授此种观点曾在学界产生较大影响,但是仍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是人的重要伦理价值,而非人格利益,人格利益应认为是人格权实现其伦理价值所要达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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