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由于个人的能力有所不同,而有不同的社会地位,存在一定的等差序列,这是正常的。但这种社会结构不能是凝固化的,更不应该存在群体性的排斥制度,普通的社会成员也具有流动的权利和自由 这种弹性的社会结构才是有活力的,才更具有和谐性。社会流动就是个人或群体能够从一种社会集团移向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不同的另一集团, 或从社会集团内部一个层次移向另一个层次。这样就能打破社会阶层之间的壁垒,使各个社会阶层处于不断变换更新中,缓和社会冲突,释放更多社会张力。具体就是要取消农民进城的就业限制、破除户籍制度及其依附的各种属性、解除公务员的身份资格限制等等。用流动性来缓解社会不稳定;用流动性来增强社会活力;用流动性来使社会结构和谐。
(二)弱势群体的补偿与救济—以人为本的社会关怀
就公民资格而言, 以人为本体现的是普遍的人文关怀,而在现阶段, 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更是重中之重,更体现了一个社会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弱势群体包括两类人:一是在我国改革和发展中由于政策倾斜因素而担当了大部分成本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可以称之为社会性弱势群体;二是即使享有同等条件和机会,由于自身能力的不足而沦落为弱势群体的人,可以称之为自然性弱势群体。显然两者形成原因不同,因此对他们采取的措施也会不同。 对于社会性弱势群体, 更多是要对他们进行补偿。首先,总的看来,他们承担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并且目前的规模依然庞大,构成了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威胁。从理论上说,社会代价的后果应由全社会来分担,但实际上绝大部分却由弱势群体来承担或主要来承担。同样,社会进步的成果应由全社会来共享,但实际上是由强势群体来享受或首先享受。因此,处在弱势群体中的个人,与处在强势群体中的个人,对社会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前者对社会的认同感较差,容易产生对社会、对强势群体的不满情绪,甚至反社会情绪。其次,对于他们采取补偿不仅仅是为了减少社会冲突,更多体现的是一个社会的纠错机制,体现的是构建一个和谐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制度。欠债必还,天经地义,既然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以他们为代价,那么对他们的补偿也是应该的。就自然性弱势群体而言,主要指老年人、残疾人、以及能力不足难以适应社会需要的人,包括在优胜劣汰机制中形成的下岗工人、贫民。要对他们实行社会救济,把对他们的社会保障放在优先地位予以考虑。目前中国的贫困人口还有 2610万人,他们在温饱线上挣扎,并且抗灾能力弱, 他们构成了弱势群体的绝大多数。必须把对他们的救助与补偿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来予以对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救济与保障,不是一种恩赐,不是一种劫富济贫、偏向穷人的政策,也不仅仅意味着加强社会福利。而是意味着社会发展的思路和模式的转变,体现出一个社会的人道情怀。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们当前工作的重点。它包括了人伦和谐与天人和谐,深刻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突出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从人类历史来看,“以人为本并不是一个新口号,关键在于谁来’以人为本’,和以什么样的人和人的哪个方面为本” 。笔者认为以人为本的最重要主体就是执政者或政府,尤其反映在它所制定出的政策的价值取向;以人为本不是以非人的神物为本,也不是以人间的强势群体为本,而是要以全体人民群众,或更确切的说是以普通公民为本,并且在普遍中要强调重点,把弱势群体作为以人为本的优先考虑; 在以人为本中,可以以人的权益为本、以满足人的需要为本、以人的能力为本、以人的独立人格为本和以人的平等为本等等,但就目前中国发展而言,对于普通公民最根本的是以人的能力为本、以人的发展为本,给他们提供能力发展的合理的、平等的制度平台,并保证他们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对于弱势群体要以他们的迫切需要为本,以他们的生存为本。这样的社会才是真正的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人和谐。并在解决人伦和谐的同时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实现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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