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和谐社会中人性应有的题中之义
可以说在上述和谐社会的内涵里无处不显示出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首先,和谐社会肯定了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主体地位,以及人是发展的目的。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这几个要求的目的既是为了人,其手段又必须依靠人,人就是主体。
其次,就当前中国大量的不和谐来讲,力图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关系等方面进一步促进人的解放与发展,它的价值取向始终落脚于人。完整地讲, 即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将对自然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结合起来,就是为了提高人的生活质量(这种生活质量不仅指人的物质生活的改善,而且还注重人的精神享受,对大自然美的追求等。)和确保人的生活的可持续性;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尊重和关怀人性发展的一切正当要求,使一切人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并强调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并注重民主法制,用制度来确保人民的合法利益;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是重点,关注弱势群体又是重中之重;对于个人来说,就是尊重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人的能力差异,尊重人的个性,尊重人的独立人格,不断满足人的合理需求,真正达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最后,和谐社会这一概念反映出了我们以人为本的思维方式的逐渐凸显。“就是把对人的主体地位、目的地位与主体作用的肯定,把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为了人和塑造人的价值取向落实到社会实践中,要求人们在分析、思考和解决一切问题时,要确立起人(或人性化)的尺度,实行人性化服务。其实质是把一定的服务对象当作目的;出发点是服务对象的利益;落脚点是使服务对象满意;方式是以符合服务对象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方式进行服务;内容是尊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利,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尊重服务对象的能力差异,尊重服务对象的个性,尊重服务对象的独立与平等人格,促进服务对象的全面发展, 关注服务对象的生存与发展命运,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性发展要求。” 因此,“和谐社会”的内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或者,更进一步地说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灵魂,和谐社会本质就在于要以人为本。
三如何继承和发扬和谐社会下的人性-如何以人为本
正如我们上面指出的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要以人为本,那么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就要始终坚持这一取向。在“以人为本”这一概念中,“人”有两个向度,一是指任何一个具有公民资格的人,二是特指这些公民中的弱势群体。只有对以“人”为本的这两个层次把握了, 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真正处理好社会的和谐。
(一)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以人为本的公民资格要求
以“人”为本的“人”, 首先指的是具有公民身份资格的任何个体。作为现代的公民, 任何一个人都有资格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并要求能在自己的劳动中得到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 以人为本, 首要的要求就是每个个体的能动性、自主性能得到发挥,个性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其次是作为自己劳动的结果应得到保障,能够充分享用自己的劳动成果并免除他人的侵害。这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制度设计上,重点就是公平和正义。公平,就是每个人的起点、机会以及享有的外部制度应是公平的,由此而得到的结果才会是正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尤其应该重视每个人在人格、权利、机会等方面的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安排上使每个人都能各获其岗、各司其职、各守其则、各享其成,总之是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这才是以人为本地把人的正当权利放在首位。然而,就其实现程度来看,我国在公民按自身能力发展的制度平台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一些人有效参与政治和社会的途径不畅通,不同的社会群体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受益和表达意见的机会不平等,这些问题中尤为突出的是政策性支持所带来的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障碍,以及精英与大众的剧烈分化而引发的社会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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