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和谐社会对人性的要求——以人为本
(一)和谐社会的含义
和谐社会的提出,不是简单的一个概念性的跃迁,而是更深刻地反映出了现实社会的状况—严重的不和谐。正如亨廷顿所言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会出现大量的社会变动,积累的社会矛盾易以社会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在长期的促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问题累积,可以说到现在已经是一个临界点了。人与自然的不和谐,人与人的不和谐(特别表现在公平和公正机制上)的现状,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了,由此便引发出了和谐社会的构建。2004年9月19日,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和团结。"今年的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专题研讨班上则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内涵至此正式的表现了出来。应该说"和谐社会”的提出,是立足于现实情况而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和重大发展。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到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再到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逐步认识和深化的过程,体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以人为本和全面的发展倾向,更具有人文内涵。
可以说在上述和谐社会的内涵里无处不显示出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首先,和谐社会肯定了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主体地位,以及人是发展的目的。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这几个要求的目的既是为了人,其手段又必须依靠人,人就是主体。
其次,就当前中国大量的不和谐来讲,力图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关系等方面进一步促进人的解放与发展,它的价值取向始终落脚于人。完整地讲,即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将对自然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结合起来,就是为了提高人的生活质量这种生活质量不仅指人的物质生活的改善,而且还注重人的精神享受,对大自然美的追求等。)和确保人的生活的可持续性;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尊重和关怀人性发展的一切正当要求,使一切人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并强调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并注重民主法制,用制度来确保人民的合法利益;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是重点,关注弱势群体又是重中之重;对于个人来说,就是尊重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人的能力差异,尊重人的个性,尊重人的独立人格,不断满足人的合理需求,真正达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最后,和谐社会这一概念反映出了我们以人为本的思维方式的逐渐凸显。“就是把对人的主体地位、目的地位与主体作用的肯定,把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为了人和塑造人的价值取向落实到社会实践中,要求人们在分析、思考和解决一切问题时,要确立起人(或人性化)的尺度,实行人性化服务,其实质是把一定的服务对象当作目的;出发点是服务对象的利益;落脚点是使服务对象满意;方式是以符合服务对象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方式进行服务;内容是尊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利,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尊重服务对象的能力差异,尊重服务对象的个性,尊重服务对象的独立与平等人格,促进服务对象的全面发展,关注服务对象的生存与发展命运,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性发展要求。"因此,“和谐社会”的内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或者,更进一步地说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灵魂,和谐社会本质就在于要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