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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和谐的人性继承

  3荀子的性恶论
  荀子是中国性恶论的代表,其性恶论的基本观点是:“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认为人的自然本能导致人求私存利,而个人追求私利物欲是社会纷争和动乱的根源。因此,他认为,人性只能逆(即改造)而不能顺,只能化不能因。因此,社会才有必要建立起严密的礼法制度来改造约束人性之恶。荀子认为人虽然有求利求乐之恶端,但同时人还有智能,因此任何人通过学习礼法和道德修养都可以成为圣人。“学恶乎始?恶乎终?曰‘其数则始乎诵经,终乎读礼;其义则始乎为士,终乎为圣人。’”“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仁义为禹,明矣。”这与孟子的“人皆可以成尧舜”,其本质是一样的,同样强调修身为本,同样寄希望于理想人格,这可谓一脉相承,只不过对“成尧舜”的起点和路径理解不一样罢了。所以荀子这个所谓儒家之异端与儒家之正宗代表孔子、孟子一样,必然寄希望于圣人君子来真正实现他提出的治国蓝图。如荀子提出:“君子者,法之原也。”这与荀子的性恶论形成了明显的悖论,而未能像西方的性恶论,对人的悲观怀疑,导致制度化、法治化。荀子与孔孟还有一点是共通的,那就是都有轻视和贬抑个人的存私求利的倾向,都是重义轻利的,不承认人在一定程度上的自利存私是合理的自然的,是人的权利。这就是最具中国特色的人性观。
  (2)法家的韩非子的人性观
  有人认为韩非子的人性观是性恶论,如冯友兰先生在他的《中国哲学简史》里这样认为;有人认为韩非子是人性自然论者,如谷方在其《韩非子与中国文化》一书中这样认为。笔者比较倾向于后者的观点。因为韩非子虽然像他的老师荀子一样关注人的好利恶害的自然本性,但两者对人的好利恶害的态度却大不相同。荀子认为好利恶害是人性恶的表现和根源,主张对人的自然本性要逆即加以改造矫正,使人性由恶转向善;而韩非子却认为好利恶害的人性无所谓优劣善恶,乃人之常情。他说:“……故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慢人也,利在人之死也。”因此韩非于主张顺着人性自然而然地发展,他认为正因为人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所以就要因循人性,利用法律制度的赏罚机制来控制引导人的行为。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性。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但韩非子的人性观以生物学为基础,具有非人特征,与西方的自然人性观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是韩非子却认识到人的存私求利恶害是自然的,如果疏导得好,可以为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这颇具现代性。
  (二)西方文化中的人性观
  西方文化的最重要的思想源头是古希腊文化和基督教文化。西方文化经历希腊时期到基督教文化占统治地位的中古世纪,直到近代和现代,其人性观也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演变历程,但有一些基调保持不变,从而反映出西方文化传统的人性观异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观的一些本质特征。
  (1)古希腊文化中的人性观
  古希腊的哲人们虽然很少直言人性,但绝不缺少对人性的思考,且其人性观通过基督教等对西方后世的人性观起着深刻的影响。其中伊壁鸠鲁主义、斯多葛学派和亚里士多德等对人性的看法对西方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
  古希腊的伊壁鸠鲁认为善就是幸福,而所谓幸福亦即快乐,人的自然属性就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生来就趋乐避苦、趋利避害,或者自保、自利、自爱,这是自然而然、天经地义的,而且这还是人生存发展的动力所在,因而无可厚非,关键在于我们能否使这种个体的自然驱动力与他人和社会利益协调一致。伊壁鸠鲁主义这种自然人性观显然对文艺复兴以后的西方自然人性观起着深刻的影响。与伊壁鸠鲁主义的幸福论的自然人性观完全不同,德性论者的代表斯多葛学派认为,人的本性即“宇宙理性”,人的理性是宇宙之灵光,人的灵魂是宇宙之光的火花,由于与肉体的结合而使灵魂被玷污了,因而人生的使命就是去除欲望,使灵魂得到净化。与幸福论的快乐主义相对立,斯多葛学派主张禁欲的苦行主义,后来成了早期基督教思想的来源之一。
  古希腊的哲人们几乎都从理性的角度来规定人的本性,其中亚里士多德最具代表性。他说:“人是政治动物,天生要过共同生活。”希腊人认为理性是属于神的,只有神才是全知全能至善的,人本身并没有理性,只因沾了神的灵气而具有理性,但人的理性是有局限性的,人只能不断追求理性、趋于理性。且人做为精神与物质的结合体是不纯粹的,人的灵魂中既有渴望神性和智慧的理性因素,又有趋于尘世的幸福的欲望或非理性因素。这些精神营养都被亚里士多德所吸收并丰富化,使其人性观既是积极向上的,又是现实主义的。他认为人的本性在于人具有优于一般动物的理性,人的本性是能够根据理性原则而过上理性生活,即一方面人能在法律规范下被动地理性地生活;另一方面,人能自觉主动追求理性的德性生活。但亚里士多德同时又认识到人性中含有动物性,人的理性与其动物性存在着矛盾,人的理性是有局限性的,而且人总是要受到感情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性中固有的兽性等天赋弱点,肉体凡胎的人很少能够超脱,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即使是最贤良的人也是如此。人的德性的产生和实现取决于社会制度、法律环境与实践,取决于后天对人的塑造和风俗习惯的熏陶。“如果不是从青年时代起就在正直的法律下长成的话,一个人很难向着德性。”而道德教育并不是对所有的人都那么有力。所以亚里士多德主张任何真实的政体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治优于人治。如果实行人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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