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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殒命,同行人应否赔偿?——评全国首例户外自助游纠纷案

驴友殒命,同行人应否赔偿?——评全国首例户外自助游纠纷案


陈昊


【关键词】驴友;自助游;侵权
【全文】
  2006年7月7日,被告梁某(本次活动的“头驴【1】”)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帖子内容为:“7月8、9 号赵江泡水FB,……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明天周六8点正准时在安吉站集合。【2】 ”受被告陈某邀请,受害人骆某(系两原告之女)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7月8号,各参加成员共13人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集合。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乘坐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活动地点。7月8日晚,该团队扎帐篷于赵江河谷裸露的石块上,骆某、陈某同住一个帐篷。7月8号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地区普降暴雨。7月9日上午7时许,山洪爆发,骆某被冲走,其他成员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经失踪,遂打电话报警。事后,于河流下游发现骆某遇难遗体。2006年8月4日,骆某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梁某、陈某及其他同行成员共十一人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梁某向每一位出行队员都收取了60元的活动经费,虽名为AA制,但在其未能举证证明此次活动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队员的情况下,应推定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又因其不具备进行营利活动的资质,故其行为具有一定违法性。同时被告作为本次活动的发起者即“头驴”,具有组织者的特征,对此次活动应具有前瞻意识,负有指导队员认识困难、克服困难的责任,但是被告由于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没有预见;选择扎营地点不当,且在天降暴雨的情况下,没有安排队员守夜,也不组织队员及时撤离,其行为具备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且具有明显主观过错,最终发生骆某死亡的后果,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必须承担本案中最大的责任,判决承担60%的责任。此外,一审法院认为,基于相约进行户外探险行为的关系,各参加人之间在发生危险时,具有对自身及他人进行救助的义务。对除梁某之外的其他被告人而言,已完成自救义务,但考虑到救助他人的客观条件的限制,仅需承担本案最轻的责任,判决承担15%的责任。对受害人骆某而言,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既未完成自救义务,也未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应承担25%的责任。本案作为全国第一例户外自助游纠纷案件,在自助游蓬勃兴起的今天,受到了全国驴友的普遍关注,并被人民网、中国法院网和央视国际联合评为“2006年十大案件”。此案件的判决,被认为对于规范国内自助游运动、创设自助游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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