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手机实名制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从手机实名制在实际中的运作来看,其实施成本非常巨大。据相关资料显示[11],截至2005年10月份,中国移动手机总用户数约为2.387亿,其中不记名的预付费用户占1.77亿,加上联通、小灵通用户,实名制实际波及的范围可能在3亿左右。实名制不但会给用户带来额外的负担和不便,对运营商来说更是一项庞大的工程。说的具体点,有两个问题值得考虑。一是注册费用的承担,应该是由消费者承担还是营运商承担。如果说新用户因为由政策的规定而不得不注册的话,那么以前的老用户完全可以依照当初签订的合同说“不”。运营商在先前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明,现在单方面的加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实质上了构成违约。二是规定一个用户可以拥有几个号码为宜。如果是一人一号的话,当用户移动到外地的话,考虑到漫游通话的费用而需要置办异地卡时怎么办?
  庞大人群的实名注册问题,不应该由有关部门单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而应该由广大消费者共同参与,使得相关措施由于充分倾听了广大消费者的意见而更加完善,更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时,有关部门在推行实名制以前,也应该对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如何为公众提供更好更周全的服务进行说明,以尽可能地减少公众由此耗费的时间等成本,使得公众满意。
  五 针对实行手机实名制法律上的几点建议
  第一,尽快制定有关手机实名制的法律、法规
  鉴于我国法律目前的缺失状况,建议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应该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可以考虑出台一个专门规定居民身份证明的法律或者法规,在其中可以针对手机实名制等情况作出详细的规定,使手机实名制的实施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二,必须防范运营商与代理商的行为
  运营商与代理商是第一手接触公民手机的隐私的人,也是最有可能泄露手机的隐私的人。手机的隐私在他们手中可能视为无关紧要的东西,随意泄露,就像某地邮政局将200万封邮件被卖给了废品收购站一样;手机的隐私当然也可能在他们手足成为牟利的工具,随意卖给广告商。目前在上海,虽然运营商在与用户签订入网“契约”时增加了一条“必须保护用户信息隐私”的责任,不过仅凭这一条款要实现保障隐私是不够的,运营商与代理商采取了那些有效的措施,有什么严格的程序,出了问题有什么样的惩罚措施呢?这些都需要加以详细的规定。
  第三,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尤其是规范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行为
  公权力的每一次前进,都是私权的步步退缩,公权力的管理方便往往带来的是私权行使的不便,所以,我们在赋予公权的同时,必须事先对公权进行有效地规范。就手机实名制而言,手机号码与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组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个人的隐私,公民有权对其保密,也有权要求因为职务关系接触这些信息的人进行保密。每一位公民除非自愿,否则其他就不应当将其手机相关信息泄露,使其受到不当的干扰。因为,隐私也是公民的“城堡”,也应当如同公民的房屋一样,“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千军万马不能进”。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让公权力在法律的镣铐上跳舞,那么公权力就会像猛兽一样吞噬我们的私权。国家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很容易查询公民的隐私,我们没有实行侦查措施司法审查制,侦查机关的各种侦查措施不需要法院的批准,侦查机关查询手机隐私只需要单位领导批准就行,这就难保人们的隐私不受滥用的权力的侵犯。规范运营商、代理商与国家机关的行为,那还只是权力的自律,而要更强有力地保障人们的手机的隐私,最终还得需要公民有权利才行。所以立法机关应该针对公民对于自己手机隐私的权利做出些有效的规定,比如公民是否可以对谁接触和查询了自己手机隐私有知情权,公民是否可以针对手机隐私被侵犯提起诉讼,等等。因此,在实行手机实名制之前,有关部门就必须首先制定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公民手机的隐私不被泄露。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