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慧勤 《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探》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
日本《数据库和著作权问题――著作权审议会第七小委员会中期报告》中将数据库定义为:“将各类情报有体系地进行整理归纳,并能通过计算机得以检索的一种机械可读形态的情报集合体。”日本《
著作权法》第
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之三规定:“数据库指:由论文、数值、图形或其他信息组成的集合体,并构成一个可通过电子计算机检索信息的系统。”还规定:数据库这个词是指只有借助包含有计算机软件的数据库管理系统才能使用的作品,但不包括计算机软件本身。此处定义主要专指电子数据库。
美国《制止盗版信息集合体法》即H.R.2652提案(以下简称《H. R.2652法案》)。提出了类似于“数据库”的概念,其第1201节规定“信息集合体”是指已被汇集或已被组织的信息,其目的是将信息的单独(discrete)的项目(item)组合到同一地方或通过同一来源,以使用户可以访问(access)它们。同时,该法案将“信息”定义为事实、数据、作者的作品或能以系统化方法加以汇集和组织的任何其他无形的材料。美国《H.R.354法案》延续了《H. R.2652法案》的用语,即“信息集合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九条第(五)、(六)、(十二)款。
王东临 陈芳 《数字时代版权授权方式探讨》维普咨询http://www.cqvip.com
同注6
截至2002年底,我国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版权代理机构共有28家,其中23家代理机构是以图书版权代理为主。这23家图书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员总数不足百人,相对全国560多家出版社、200多家电子音像出版社、8000多家杂志社、2000多家报社、几千家网站和其他与版权有关的产业而言,这支队伍实在小得不成比例。同时,版权管理机构代理模式仅仅是一对一授权模式的变种,毕竟这种模式仍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交易授权模式,同样难以解决数字技术下的海量授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