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一方案存在着法理上的难题,即集体管理组织有什么权利代表非会员去向使用人发放许可呢?集体管理组织之所以能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的依据在于会员事先向其的授权,这是最重要的,在这里,集体管理组织相当于会员们的代理人,真正与使用者产生法律关系的还是著作权人。非会员会想,我不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目的就是不让你代替我行事,你为什么要代替我向别人许可?而会员会想,反正你能够授权,那我入不入会还有什么意义?这样带来的结果必然是造成集体管理组织机构的形同虚设,毫无存在的价值可言。
四、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是解决之道
所谓特许性法定许可,指在现行
著作权法上的一般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外,经过国家著作权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组织审查批准后,特别允许极少数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用保障的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适当报酬,并尊重其权利[13]。
当然,如果著作权人明确反对,可排除使用人的特许性法定许可使用。特许性法定许可是介于一般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之间的一种许可制度,既能避免两者的缺陷,又能发挥他们的长处。相对于一般法定许可(即现行
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而言,特许性法定许可的优势在于增加了一个特许程序,即需由一定的有权机关审查批准,这就决定了获得特许性法定许可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相对于强制许可而言,特许性法定许可的好处在于不要求使用人应先与著作权人协商,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达成许可协议后,才能向特定机关申请许可使用,因而特许性法定许可有效降低了使用人在需要海量作品时的交易成本。
建立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既促进了作品传播、增进了社会利益,又因为其适用条件的严格和适用范围的有限,而不致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特许性法定许可并不局限于网络传播,对于需求海量作品的情形,比如制作数字化制品,都可以审慎的适用。特许性法定许可有效的消除了海量作品需求者的著作权许可烦恼,而著作权报酬的支付可以委托中国著作权报酬收转中心转付,如此一来,包括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在内的大型数据、数字图书馆将在摆脱著作权困境之后,健康的发展,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源。
【注释】 崔国斌 《中国知识产权热点评论》法律之窗http://www.lawyerw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