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数据库是仅指电子数据库也好,还是兼指电子数据库和印刷数据库也好,并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笔者所关心的是电子化形式的数据库中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问题。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化数据库中的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在本文中,所有概念一律采用电子数据库的说法,但这并不说明笔者对数据库定义的任何态度)。由于电子数据库的信息都是以电子化的方式存在的,使用者只需要按照操作要求,输入相关的查询内容,电子数据库就会按照使用者的要求,对库内的资料进行检索,分类,按照一定的方式显现给查询者。在这一过程中,电子数据库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存储资料的,所以一般来说,其信息量是相当庞大的,一般我们称之为海量作品。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问题。
二、海量作品版权授权之困境
我们知道,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输权等权利[5]。传统的著作权授权一般流程是:作者授权出版商出版作品,读者购买使用该作品,当然要支付相应的对价,权利人的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保障。需要使用方与著作权人直接洽谈的情况是非常之少的。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这一格局被打破,出现了海量作品使用者以各种各样的新方式使用作品的新情况。一纸协议已经不能像传统出版时代那样涵盖数字作品的使用范围。由于电子数据库的开发商在建设数据库的过程中,必须对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复制,所以将不可避免地损害权利人的复制权。开发商在销售数据库光盘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数据库内容时,则会损害权利人的发行权或者信息网络传输权。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数据库的开发商未经权利人的授权,一般不能将其作品数字化,更不能通过传统渠道出版发行或者通过网络传输该作品。也就是说,数据库开发商要合法地运营,就必须一个一个地同成千上万的权利人进行谈判以谋取版权授权。而这又是不现实的。有人举了这么一个例子,从中我们可以粗略地了解一次正式规模的著作权授权过程中,著作权使用人与著作权人双方所需耗费的成本[6]。
现在全国每年出版十多万种图书,有大约一万种期刊,两千多种报纸,涉及的著作权人至少有数百万人,历史累计可能多达数千万人。假设某一个使用者试图使用其中的5 0万部作品(为简化讨论,假设每个作品都只有一个作者),并与其中的20万部作品的作者取得联系,最终与10万著作权人达成使用协议。以查找每个作者的联系方式的成本为8元计,50万人共需400万元;以与每个作者洽谈的交通成本为10元计,20万人共需200万元;完成以上工作以平均每个作者登门拜访3次,每次路途交通1小时、洽谈1小时计算,需120万人工小时,每小时20元计,共需2400万元。仅这些费用即超过3000万元。而外地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都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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