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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库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困境及其对策

电子数据库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困境及其对策


The difficult and solution on authorization of copyright about massive papers in electronic database


陈昊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电子数据库这一新形式,由此带来了数据库收录的数据即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问题。目前国内提出的对策主要有授权要约模式、开放浏览权、与图书编辑出版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张法定许可、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等主张,都不足以完满的解决此问题,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能够综合各家之长,是适宜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数据库;海量作品;版权
【全文】
  引言
  目前的社会是一个信息的社会,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带来了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信息的利用形式层出不穷,目前运用的比较多的一种形式就是电子数据库技术。比如,现在法学研究人员现在能够利用Lexis或者Westlaw的数据轻松获得美国几乎全部的案例、法律、论文、法律新闻材料。虽然中国的数据库产业还不够发达,但是从目前的市场现状看,我们已经有足够的理由对将来持非常乐观的态度:清华同方的中国期刊网、超星数字图书馆、中国法律信息网等数据库都是业内做的比较成功的代表[1]。数据库最大的特点在于其信息量的宏大,通常我们就把这些数据库所收录的作品统称为海量作品。由此带来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问题。本文主旨即在于揭示这一问题,并且对其法律对策作出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数据库的特点及海量作品
  数据库是一种软件技术,是对信息的搜集、整理、存贮和传播的技术,目前国际上对数据库的定义缺乏一个统一的表述。欧共体委员会(EEC)于1992年通过的《关于数据库版权指令草案》中将数据库定义为:“一种作品、资料的集合,按电子形式组织、存贮、检索以及用于操作数据库所需的电子型资料,如其词表、索引或索取、提供信息的系统。”然而《伯尔尼公约》议定书专家委员会对数据库的理解为“所有的信息(数据、事实等)的编纂物,不论其是以印刷形式、计算机存储单元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存在,都应视为‘数据库’”。这种对数据库的定义范围则比较广泛,依据这个定义,电话号码簿、火车时刻表、电视节目表等,也属于数据库的范畴。
  我国对数据库的概念的认识可从《中国大百科全书•电子学和计算机》中反映出来,即认为“数据库是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但究其性质,数据库是指按一个特定的目的收集起来的供一个或几个数据处理系统使用,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存放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中,以供检索的一大批信息的集合[2]。这种观点与欧共体委员会相同,在这里,数据库特指电子数据库,不包括印刷型的信息编纂物。而且,从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立法例来说,大部分国家是把数据库理解为电子数据库的,例如日本[3]和美国[4]。(但是,国内大多数人对数据库的理解是广义上的,即数据库包括印刷型和电子型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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