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与解释基本法的若干问题研究(下)

  当然,由于“一国两制”是史无前例的新生事物,在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基本法的实施过程可能还会出现需要解释的情形。结合香港基本法的整个条文和基本法的解释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原则、方法、细则等程序性问题尚不明确,还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有必要加以明确规定。根据现有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13]结合笔者的思考,这些程序性问题,归纳起来有: 
  1、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什么情形下主动提起解释;其启动的程序、条件是什么;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所设定的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的程序在实践中均未实施过,而实践中形成的是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启动释法的程序。这样的程序虽然符合《立法法》和《议事规则》,但在《香港基本法》里没有明确规定,《香港基本法》是否应当加以明确。
  2、终审法院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比如终审法院对该条款的理解及有关管辖法院对该条款的理解是否应当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受理提请解释后可否要求终审法院或者涉案法院补充材料;可否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
  3、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的规定,“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这里存在的问题是由谁来判断哪些条款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是由法院来判断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判断。 
  4、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有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的规定,这里的“如”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能不予以解释,那么不解释的程序情况应当如何明确;特区法院依据何种标准来判断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予以解释的时限和结果。
  5、在由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程序上可否驳回终审法院的提请解释请求;如受理解释请求并进入解释程序后,在实体上是否受制于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范围,是否可以扩大或缩小提请解释的范围。
  6、如果终审法院没有按照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解释基本法,应当如何处理。
  7、特区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可否直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8、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解释还是根据有权主体的提请进行解释,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解释工作。
  9、如何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是征询其每个委员的意见,还是征询整个委员会经过决议作出的意见;基本法委员会在讨论审议有关解释案的时候其议事规则是什么;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如何发生影响和作用的。
  10、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应否具体说明解释的理由。
  总之,从换位思考的角度视之,按照普通法的逻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是否有道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说道理的方式最值得肯定。这或许就是为什么法院在遵循严格程序下进行法律解释的方式具有极大公信力的奥妙所在。在香港这样一个普通法传统的地区实施大陆法系背景的基本法,是一个极具创新的事业。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释法的实践和中央与特区就此发生的互动来看,完善人大释法的程序已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就人大释法而言,即使其实体权无可置疑,也有必要加强程序规范。这不但符合法治精神,也符合两地对未来进行合理预期的共同愿望。”[14]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