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第一次解释基本法的过程中,特区筹委会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民意,根据基本法和
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政府对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一贯政策,结合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提出了灵活宽松的处理方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就
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实施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的建议,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解释奠定了很好的基础。第二次解释过程中,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曾专门开会,对解释草案进行讨论,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了意见。第三次解释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基本法的工作中,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并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汇集的香港各界对政制发展问题的咨询意见和专责小组的意见,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常委的意见。第四次解释过程中,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同时,还先后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包括法律界在内的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解释权力时充分关注民意,把它作为政策选择的重要参考因素,构成了对双轨制释法的非制度性回应。[10]
第四,十分审慎。香港基本法自制定迄今已经有16年,生效实施也有9年之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仅四次,八届常委会一次,九届常委会一次,十届常委会两次,如果不抱有偏见的话,这是非常审慎的。比如,九届全国人大的五年任期中,共审议了12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中,由常委会审议通过102件,由常委会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7件,另有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且,法律解释已经成为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委会对这一权力的运用正走向成熟。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8件法律解释,[11]其中6件是对
刑法条文的解释,1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另外1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2条第四款和第
24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实践来看,不管是对基本法的解释,还是对其他法律的解释,逐件细致考量分析,似乎看不到反对者所指出的那些严重弊端。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都是在十分必要、非此不可的情形下作出,如对港人在大陆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所作的解释,是解决香港终审法院和政府冲突、纠正对基本法错误解释的唯一合法有效途径。所以,既往的解释实践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十分审慎,很少发生,在将来相当长的时间内相信它将继续审慎和严格依法运用解释权,以减少香港各界基于普通法传统认同司法机关的释法,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所产生的争议和疑虑。在第四次释法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发言人明确表示,将谨慎行使解释权,有学者就认为:“此项信息一方面清晰地传达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面冲突的慎重态度,另一方面则重申了对自己解释权的保留。换言之,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非刚性的承诺表示了对香港司法机构的尊重。”[12]尽管香港一些人士希望解释基本法的情形尽可能少发生,但无论如何,如果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这种权力设置和救济渠道,整个基本法的顺利有效实施是难以得到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