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首要的、核心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它行使的
宪法制定权、
宪法修改权、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全国性重大问题的权力,一方面是具有至上性质的国家权力,高于行政权、军事指挥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主席、最高国家军事领导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我国没有一个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处于平等地位,更没有比全国人大居于更高地位的国家机关;另一方面是具有统摄性、全权性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权、军事指挥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和它不是平行并列和分立制衡的关系,而是派生于它、服从于它、统一于它的关系。全国人大除了有权行使
宪法明确列举的职权外,还有权行使
宪法概括规定的“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从而说明它的职权具有全权性,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教育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事关国家根本的、长远的和重大的权限。[2]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通过行使立法权制定出来的法律,是其他机关行使权力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第四,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最高的监督地位,它负责监督
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实施,其他各最高国家机关均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3]
由于全国人大代表将近3000人,人数较多,不便于经常开会讨论决定问题,全国人大的例会是一年召开一次会议,会期只有十多天,只能对国家最重大的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为了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能够经常性地开展工作,全国人大设立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依照
宪法规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有关职权,以保证国家机器正常有效地运转。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作为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和全国人大日常事务处理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隶属于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接受其监督。
宪法第
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权力共21项,其归纳起来有:
(1)立法权。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
宪法和法律。所谓解释
宪法,是指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
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作的进一步说明或补充规定。它与监督
宪法实施有密切联系。所谓解释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有关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作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