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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与解释基本法的若干问题研究(上)

【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权;基本法解释权;权力来源;特别行政区法院;解释程序
【全文】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作了四次解释,包括香港回归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对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国籍法》的解释及香港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5年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论者注意到,有关解释尤其是回归后的三次解释出台前后,总是伴随着一些争论,香港特区及海外各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存在着的不同解读,甚至有的对释法的合法性和效果都提出了质疑。为全面、理性和适当地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及其运用实践,有必要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来源和基本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来源和解释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实践及其特点等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
  中国的宪政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国宪法理论的概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核心的制度。[1]中国宪法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的这几个条款表明:第一,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严格地说,其他国家机关本身并不执掌国家权力,它们只是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来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具体职权;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以民主集中制原则来建构国家机关体系、配置国家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划分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军事指挥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第三,整个国家政权机关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和核心运转的,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都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其他国家机关都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本质上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的宪制地位。宪法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宪制地位,具体表现在: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它集中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最高国家权力,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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