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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译者前言

《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译者前言


高鸿钧


【全文】
  记得曾经有那么几十年,法律继承问题在中国是禁区,“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之类的名词自然都属禁忌之列。“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法律继承问题很快就成为了可以公开讨论的议题,稍后,“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问题也进入了法学家的视野,并成为了热点问题。近年来,国内以“法律移植”或“法律文化”为题的各类研讨会接连不断,并出版了许多专题著作,发表了不少专题论文。它们从黑得发臭到红得发紫的大起大落,记录了中国法学的曲折历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法治的坎坷命运。
  在当今中国,“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问题的重要性几乎是不言自明的,但如果以为它们只是中国法学的热点问题那就大错特错了。实际上,它们是当今世界比较法学和法律社会学领域广泛讨论的一个问题。例如,西班牙欧尼亚提国际法律社会学研究所举办的系列国际研讨会,就多以法律文化作为议题并从不同维度涉及了法律移植问题。这些讨论反映了国外关于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的研究趋势。本书就是该研究所举办的第三次研讨会的文集,由组织者D. 奈尔肯(David Nelken)和该所所长J. 菲斯特(Johannes Feest)主编。该文集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是一般理论,下编是个案研究。原书以英文出版,书名为Adapting Legal Cultures,直接翻译成中文为“适应法律文化”。本书内容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使外来法律适应本土的法律文化,其中多篇文章直接或间接讨论了法律移植问题。为了更明确地突出主题,我们在征得奈尔肯教授的同意后,把书名译为《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
  “法律移植”作为一种隐喻,其确切含义是什么?它与植物学和医学的移植有何异同?法律移植是否可能?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谈论法律移植的意义何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移植所需要的条件是什么?何谓法律移植成功,谁来判断移植是否成功?判断成功的标准是什么?凡此种种,都是本书所探讨和尝试回答的问题。各位作者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在理论研究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不仅关注书本之法、符号之法、应然之法,而且更关注行动之法、运作之法和实效之法。因此,与沃森等比较法学家的法律移植观不同,在法律移植问题上,法律社会学家更关注移植之法的运作环境和实践效果,而不仅仅满足于法律移植现象本身的简单描述和逻辑推演。例如,罗格朗教授就强调法律规则的语义之维与规则的意义之维密不可分,因而主张法律是不可移植的;科特雷尔教授关注法律移植与不同类型社会共同体的内在关联,重在揭示法律移植的复杂性;棚濑孝雄教授关注法律与特定文化的密切关系,认为日本移植西方法律未获真谛,因而导致了“日本法律话语中的现代性缺位”。在法律移植问题上,与比较法学家相比,法律社会学家的持论通常更悲观和保守一些。但如果由此认为法律社会学家都反对法律移植的命题,那就未免失之简单了。例如,作为法律社会学家的弗里德曼,虽然强调法律与社会的关联,但在法律移植问题上持颇为乐观的态度;哈丁教授虽然主张比较法学家应关注不同社会法律的差异,但却以东南亚各国的实例证明法律移植是完全可能的;诺塔基教授以日本《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为例,认为日本在这个方面的法律移植是相当成功的。如果说法律社会学家的观点存有某些共同之处,那就是他们除了主张法律与社会联系密切,还都认为现代法律是多元的。实际上,他们关于法律移植的观点也是多元的。
  法律移植通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文化问题。一般说来,移植之法适应被移植地的特定法律文化,否则,同样的规则、制度或程序在异质法律文化中会变形和失效。然而,问题远比这复杂,人们会不断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是法律文化?它是指一种法律传统还是某种法律观念?外来的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的差异和传统是否被人为地夸大了?在日益分化、制度化、形式化的现代社会,文化是否还如同在传统社会中那样重要?在法律移植方面,是否仅仅是法律文化改造和同化外来之法?外来之法是否也会改变和消解本土法律文化?从方法论上讲,“法律文化”的概念并非不言自明,而需要界定和解释,而这种本身需要解释的范畴是否能够作为解释法律移植的有效范畴?针对诸如此类的复杂问题,本书的一些文章也进行了深入探索。按照罗格朗教授的主张,对于法律移植来说,法律文化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根据哈丁对东南亚多元主义法律的具体研究,各种法律文化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本土法律文化并不构成法律移植的障碍。在弗里德曼看来,所有现代社会有着共同的法律需求,法律文化本身也被现代化了,因而现代法律的跨文化传播要比一些文化学者所认为的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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