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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减等的现代解读

  (一)人格减等的现代体现
  如上文,分配正义是人格减等制度的理念。那么,只要我们的社会秉承分配正义、矫正正义,那么人格减等制度势必会找到容身之地。例如:民法当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利益,而且充分体现了法律作为分配权利义务工具的作用。还有,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劳动合同之所以称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就是因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劳动者,而劳动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弱势群体,他们与企业之间天然的存在着不平等的状况,劳动合同法一个基本的理念,就是承认劳动者在经济上是不具备完整的人格,劳动者的缔约能力要由法律来补足,这样才能够使劳动者具有一个完整的人格,从而可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反过来,我们讲,如果劳动合同法不是建立在上述基础上的话,那么劳动合同法就不能说是正义的法律,因为,劳动合同法明显的向劳动者倾斜保护,而这种倾斜除了用人格减等制度来说明其和理性之外,再也找不到什么可以让人信服的理由。同样的,我们仍然可以找到其他的法律来说明人格减等制度在当代法律中的存在,比如:《妇女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
  容易看出,人格减等制度已经摆脱了它原始的面貌和内容,以一种崭新的姿态出现在当代的经济生活中,而且以一种近乎不变的方式在改变和保护着我们的社会生活。那么,支撑人格减等制度在现代重新焕发青春的都是什么?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格减等制度的“乾坤大挪移”
  人格减等制度本来是要为不平等摇旗呐喊,维护上层阶级利益的,可是到了现代,它却成了维护弱者利益的有力武器。前后态度的截然相反,着实让人不可理解。那么,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认为,最大的原因莫过于法学家的历史性贡献。是一代又一代的法学家们为人类提供了掌控法律的各种技术和经验,使得立法者能驾轻就熟的使用立法技术达到立法目的。这才会出现人格减等制度前后截然相反的功用。具体来讲,人格减等制度原先是建立在社会上强者对弱者的优势基础上的,目的在于维护上述优势,从逻辑上讲就是:“因为强者强,所以强者要多得”。容易看出,人格减等制度具有分配利益的功能,而且这种功能一旦具有了法律的属性就会形成权威,从而对它分配利益的格局有着稳定的保持力量。法学家对法律技术的发展使得人格减等制度这样一个工具可以反过来为人民所用,从逻辑上讲就是:“因为弱者弱,所以法律要偏向弱者、保护弱者。”
  2、分配正义的普遍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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