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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减等的现代解读

  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梅因博士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荡然无存,但是,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人类文明世界,随着大工业的建立和兴旺、自由主义为主导的市场精神格局所带来的以平等为掩饰的不公平结果,使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源自于罗马法的人格减等制度的价值,从而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人格减等制度的复兴,这一过程被有些学者称为: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从人格减等制度在历史上的起伏,我们发现,其作为一项制度其存在的哲学理念基础是分配正义,即:不同的人不同对待。分配正义的理念才是人格减等制度存在和再次复兴的根本原因。
  二、分配正义(人格减等制度的原始内涵)
  分配正义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正义概念。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矫正正义是存在两个人当中的正义,亦即对同等的人同样对待。矫正正义以补偿和赔偿为原则,意在损害发生之后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得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不平衡状态得到矫正。分配正义则是存在于三个人当中的正义,亦即对不同的人不同对待,它所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配置问题 [5]。分配正义以差别对待为原则,意在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使得个人按照不同的标准获得自己的利益,从本质上来讲:分配正义的价值关键在于对人性的满足,其表现是对不同的人有差别地对待。从人性的角度来讲:分配正义是建立在人类客观差异基础上的,它通过强调人性之间的差别,并对这些差别进行不同的对待,从而构建制度上人们之间的不平等状态,造成人们的等级关系体系,以此来激发人类的欲望,进而能够利用人类欲望的巨大能量来推动人类文明世界的发展。由于人类欲望的现实客观存在性,决定了分配正义将始终在人类社会当中存在。其实,从另一个层面上讲,分配正义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规律进入人类社会提供了理念支持,而人格减等制度其实就是强调强者对弱者优势。
  由于人格减等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对不同的人进行不同的对待,这和分配正义的核心有着非常投缘的契合。所以,人格减等制度的理念里所当然的就是分配正义。这是从分配正义最原始的意义上来讲。
  三、人格减等的现代解读
  肇始于罗马法的人格减等制度,近世的学者不仅对之嗤之以鼻,而且还添油加醋的对之进行攻击,声称人格减等是只有奴隶和封建社会才有的,体现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制度。应该把它从人类的文明史上一笔沟消,人类再也不能回到不平等的时代中去了,如果谁为人格减等制度辩护谁就有冒天下之大不韪的风险。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客观的实事求是的看待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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