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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减等的现代解读

人格减等的现代解读


尹晓兵


【关键词】人格减等;分配正义;忧虑
【全文】
  一、人格减等
  人格减等是罗马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它构成了罗马法人格制度的重要内容,为罗马法在现实社会中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方式和技术。人格减等者,谓已享有之人格权,因特别原因之发生而减丧也。格阿士简称曰:“原有身份之变更”[2] 在古罗马人格(权利能力)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因素组成。这三种因素都具备者,我们称其具有完全之权利能力,或者说其具有完全之“人格”。人格的三个要素若失去其中之一,则有“人格大减等”“人格中减等”“人格小减等”之别。但失去原来权利后,取得有新权利以代替之,而新取得权利有时甚至优于原来之权利者,例如失去他权人之身份而为自权人是也;故实际上,只可谓身份变迁,而人格未必真减等也[3] 。人格大减等是指丧失自由权并且消灭其人格。异言之,凡遭大减等之人,即丧失其以前人格之身份,在法律上变为全无能力之人。故丧失自由权之结果,即同时丧失其市民权和家族权[4] 。就其实质而言,人格大减等意味着人在法律上的死亡。人格中减等,即丧失市民权,且丧失市民权同时也丧失家族权,仅仅保有自由权,而免于沦为奴隶的境地。人格小减等指在人格三要素中仅仅丧失家族权,自由权和市民权并不因家族权的丧失而受到影响,所以,人格小减等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也最小。人格减等制度的目的在于形成人们之间经济、政治、社会的地位和财产的不平等,并以此来维护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体系,使得社会上各个阶层的人都安于其命,这样社会上的完全人格者就对人格减等者具有各个方面的优势。从长远来看,这种不平等状态在法律上用人格减等制度来保障的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容易加剧人们对不平等状况的不满,增加社会的不稳定,从而最终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
  正是由于罗马法中人格减等制度所维护的是不平等的社会状况,所以招致了历史上很多法学家、政治家和人民代表的强烈批评。虽然,伴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人格减等制度已经灰飞烟灭,但是12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又使得人格减等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这种恢复并不仅仅是学理上的恢复,更是在社会现实当中的恢复。从西欧社会中世纪的黑暗现实当中,我们很容易找到可以为人格减等制度提供支持的宗教法规。后来,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再到后来法国民法典的颁布,人权宣言的世纪呐喊,人类又一次把人格减等制度从法律的视野当中除去,人类虽然不能把现实当中的不平等状况全部改变,但是至少从制度层面上,人类进入了平等时代。这一过程被梅因称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但是,历史的发展总是出乎人类的意料,总是不以人类的意识为转移,否定之否定规律永远呈现着看似前后矛盾而实际上是和谐相溶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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