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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的经济法路径分析

反歧视的经济法路径分析


张明华


【摘要】歧视问题凸显出市场调节失灵与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恰好是以市场与政府的互动结构作为自身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通常路径。因此,运用经济法的这一分析路径来解决歧视问题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案,建立起符合现代经济法本质要求的反歧视双向联动调节机制将成为解决歧视问题的理想路径选择。
【关键词】反歧视;经济法路径;市场调节;政府管制;双向联动
【全文】
  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正是伴随国家(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适度干预而形成的法律部门。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经济法也正是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的二元结构,确立了自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逻辑基点和路径选择。[1]而社会歧视现象尤其是劳动力市场就业歧视问题也正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笔者认为,如何反歧视①和采取何种路径反歧视理应得到经济法的关注,运用现代经济法的“市场调节(失灵)——政府管制(缺陷)”路径对其进行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反歧视的市场调节
  (一)市场调节:基于成本效益的分析
  市场调节作为市场经济的内生机制,其理论假设前提是相关市场的主体都是理性的,在自由平等的竞争中基于经济理性做出合理决策,这种理性贯穿于市场主体对自身行为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如果自身行为通过市场调节带来的是低成本高收益的结果,那么该主体就会积极从事该行为,这就是理性;相反,如果市场调节带来的是高成本低收益的结果,其将排斥和放弃该行为,这同样也是基于理性的结果。
  1、市场调节下的有效歧视
  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同样可以基于成本效益的分析获得合理解释,即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行为其实是雇主理性选择的结果。雇主之所以选择歧视,是因为歧视可以给他带来高利润,而付出的代价远远低于收益,这种歧视就是经由市场基于效率原则做出调节的结果,我们称为有效歧视,但这种有效歧视可能会因忽略公平正义原则而面临谴责,但我们不能因这些谴责而否认市场对于歧视问题的调节作用。
  2、市场调节下的无效歧视
  同样经由市场调节也会产生歧视与利润最大化不一致的另一种情形,例如某一相关劳动力市场中有些企业雇用A类工人,另一些只雇用B类工人,假定A、B的生产率是相等的,A类工人的平均薪资要低于B类工人,只雇佣B类工人的企业由于其他偏好而歧视A类工人,不愿意雇佣A类工人,这种情形在市场的调节作用下,会导致不愿雇佣A类工人的企业比雇佣A类工人的企业成本高,但是产品市场又是完全竞争的,各个企业按照同一价格出售产品,所以结果自然是那些不愿按均衡工资雇佣A类工人的企业将付出减少利润的代价。歧视与利润最大化行为的不一致将对企业的生产产生很大影响,那些无歧视或歧视偏好弱从而企业利润大的企业将向外扩张,同时另一些企业将进入该相关行业进行生产,导致歧视强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逐步降低,甚至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可能从这个行业被排除出去。[2]因此,市场的调节在此种情况下将导致一个与雇主歧视愿望相反的结果:利润最大化倾向于消除歧视,我们称为无效歧视。这种情况表明,有些歧视行为在市场的调节作用下,在成本收益的指引下,促使歧视主体作出放弃该歧视行为的理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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