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末商事立法研究(下)

  4、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校点本 
  5、清宪政编查馆编《光绪政要》,台湾文海出版社1969年影印本 
  6、撷华书局编《宣统已酉大政纪》,台湾文海出版社1976年影印本 
  7、杨风藻:《皇朝经世文新编续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影印本 
  8、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商务印本馆1936年版 
  9、撷华书局编《谕摺汇存》、《华制备考》,清刊本 
  10、商务印书馆编《大清光绪新法令》,清刊本 
  11、商务印书馆编《大清宣统新法令》,清刊本 
  12、清宪政编查馆辑《大清法规大全》、《大清法规大全续辑》,清刊本 
  13、东亚书社编《大清帝国新法典》,清刊本 
  14、《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线装铅印本 
  15、民国修订法律馆编《法律草案汇编》,修订法律馆1926年铅印本 
  16、工商部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编《工商法规辑览》,中华书局1930年版 
  17、印铸局编《法令全书》(民国六年至民国二十年),印铸局铅印本 
  18、赵尔巽等撰《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 
  19、上海商务总会、预备立宪公会、上海商学公会等编《商法调查案》、《 
  调法调查案理由书》,中新书局民国元年铅印本 
  20、清商部、农工商部编《商务官报》第一期至庚戌十一期 ,清刊本 
  21、《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33年标点本 
  22、《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光绪九年刻本 
  23、《法国律例》,光绪二十四年石印本 
  24、《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铅印本 
  25、《德国商法》(日文),东京专门学校出版部明治三十三年版 
  26、松本蒸治:《评钦定大清商律》,《法学协会杂志》(日文)23卷10-11号、24卷1、4、5、7号(1904年-1905年)。 
  27、岛田正郎:《清末近代法典编纂》(日文),创文社1977年版 
  28、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29、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37年版 
  30、展恒举:《中国近代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 
  31、罗志渊:《近代中国法制演变研究》,台北正中书局1976年版 
  32、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西北政法学校1983年影印本 
  33、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 
  34、张知本:《破产法论》,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年版 
  36、王孝通:《中国海商法论》,世界法政学社1933年版 
  37、王孝通:《商事法要论》,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38、刘朗泉:《中国商事法》,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39、熊锡晋:《公司法通诠》,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40、陈天表:《票据通论》,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41、朝阳大学《公司条例》讲义、《公司法》讲义、《商人通例》讲义 
  42、北平大学法学院《公司法》讲义 
  43、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 
  44、蔡荫恩:《商事法概要》,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 
  45、王孝通:《中国商业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46、童书业:《中国工商业发展史》,齐鲁书社1981年版 
  47、王万中:《中国近代经济史稿》,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 
  48、魏永理:《中国近代经济史纲》,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49、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 
  50、樊百川:《二十世纪初期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概况与特点》,《历史研究》1983年第4期 
  
【注释】 1904年第一部商律颁布后不久,日本法学士松本蒸治就以《评钦定大清商律》为题,在《法学协会杂志》第22、23卷上发表了长达百余页的论文,另一学者广池千九郎也在其为早稻田大学法经学系编的讲义中,对这部商律进行了评论。见岛田正郎:《清末近代法典编纂》,创文社1977年版。
见樊百川:《二十世纪初期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概况与特点》,《历史研究》1983年第4期。
据《商务官报》戊申四期——十期记载,至光绪三十三年二月(1907年3月),商律颁行前业已设立,商律颁行后陆续注册的公司有60家,其中注册为股分有限公司者20家,合资有限公司者23家,据此可推知注册前相当于有限公司者为多数。
《商法调查案理由书》叙例,民国元年印本。
《光绪政要》卷25。
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97,《清德宗实录》卷521。
《清世宗实录》卷57。
《清朝通典》食货志一。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78。
《清德宗实录》卷476。
由于这次变法主要发生在慈禧当政时期,加上当时孙中山已开始了推翻清朝的革命活动,因此后人对其多从政治的角度予以否定,或斥之为骗局,或视之为反动,而很少作客观的研究评价。其实,根据已知的历史事实,这次变法不仅是真实的,而且有其积极的一面。
《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1。
《光绪政要》卷27。
《清德宗实录》卷495。
《光绪政要》卷29。
《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乙酉条》
如岛田正郎:《清末近代法典编纂》,张知本《破产法论》,刘朗泉《中国商事法》等著作皆持此说。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修订法律馆档,8号案卷。
除公司律外,该案其它几部分均有印本传世。公司律因完稿较晚,修订法律馆没有来得及对其翻译整理,因而国内很难找到其稿本或印本。我们只知道其篇章结构,而无法了解其详细内容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档案,录副秦折,宣统二年54—68号。
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和经济研究所藏《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
关於该草案的制订经过、条文数目及宣统二年清政府修订商律的数量,笔者曾有专文考证,见《法律史研究》丛书第一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清德宗实录》卷49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农工商部档,291号案卷。
指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颁布的商法。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颁布的商法。
即1900年公布的商法。
即1861年颁布的商法。
《宣统政纪》卷7。
《宣统已酉大政纪》卷18。
《大清宣统新法令》第十册。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修订法律馆档,18号案卷。
按宪政编查馆光绪三十四年的安排,由修订法律馆负责制订的商律要到宣统五年和七年才颁布和施行。宣统二年二十月,清廷为表示提前实行立宪,要求将原计划的筹备立宪事宜缩短期限,提前举办,於是宪政编查馆将颁布和施行商律的时间提前为宣统三年和五年。
《商务官报》第十一期。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农工商部档,291号案卷。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清档案,录副奏折,光绪三十三年6号。
《清德宗实录》卷486,《光绪政要》卷27。
该条例1912年才通过,志田所持以为蓝本的,当是1910年议决之该条例的草案。
如熊锡晋在《公司法通诠》(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一书中说,光绪二十九年所颁公司律(即《钦定大清商律》中的公司律),“迄未见诸施行”。
《商务官报》丁未第九期。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宪政编查馆档。
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法部档,32174号。
该章程未见颁布。其草案保存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法部档,32174号。
《清德宗实录》卷513。
《大清光绪新法令·官制一》。
《商务官报》第二十九期。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农工商部档,庶务司,14号。
《大清光绪新法令·实业》。
例如:《钦定大清商律》颁布后,南洋大臣魏光焘提出,该律关于外国资本入股中国公司,只规定即应遵守公司章程和中国商律,对外资入股的范围和所占份额未作明确限制,容易给外商蒙串造成可乘之机。为此,商部解释:根据有关条约和铁路、矿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外商只准于通商口岸附股中国公司,且所入股额不得超过华股之数。见《大清光绪新法令·实业》。
《大清光绪新法令·实业》。
《大清光绪新法令·实业》。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法部档,32174号。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法部档,32188号。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法部档,32209号。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农工商部档,庶务司,14号。
清崩溃后,这一方案即归于废弃。民国三年(1914年)颁行的《商人通例》和二十六年(1937年)颁行的《商业登记法》均规定商业登记由地方政府办理。
《商务官报》第二期。
《商务官报》第二十一期。
《商务官报》第十六期。
《商务官报》丁未十九期。此处所说的“股分”,是指《钦定大清商律》规定的“股份公司”,即无限责任股份公司;“合资公司”也是《钦定大清商律》规定的公司种类,即通常所说的无限公司。
《商务官报》丁未四期。
《商务官报》丁未五期。
《商务官报》第十三期。
《商务官报》第二十期。
《商务官报》巳酉三十五期。
《商务官报》庚戍二期。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清档案,录副奏摺,宣统二年54—68号。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清档案,录副奏摺,宣统三年72号。
《宣统政纪》卷21。
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档案,录副奏摺,宣统二年54—68号。
《宣统政纪》卷46。
分别见《商务官报》丁未十三期、丁未十六期、丁未二十一期。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邮传部档,35号。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档案,录副奏摺,光绪三十四年67—74号。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档案,录副奏摺,宣统二年法律类。
引自该书民国元年(1912年)铅印本。
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967页。
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1050页。
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964、965-966、967页。
樊百川:《二十世纪初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概况与特点》,《历史研究》1983年第4期。
见《大清光绪新法令·实业》。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档案,录副奏摺,光绪三十一年54-61号。
《商务官报》丁未三十三期。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档案,录副奏摺,光绪三十四年67-74号。
《宣统政纪》卷54。
《唐律疏议》卷二十《贼盗》。
《唐律疏议》卷二十七《杂律》。
《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
《大清律例·户婚》。
《唐律疏议》卷二十七《杂律》。
《大清律例·户婚》。
]关于《公司条例》及《商人通例》和《改订大清商律草案》的关系,学术界有人认为前二者和后者是一个东西,仅名称不同而已。如岛田正郎就有此种看法。有人认为前二者是在后者的基础上,复加修订而成。中国学者如杨幼炯、展恒举等均持此说。由于目前见不到农工商部奏交资政院的《改订大清商律草案》的稿本,无法通过条文比较,来弄清这一问题。但有两个情况可以帮助我们找到这一问题的答案。一是农工商部奏章中关于总则编的章目未说有商业学徒,而《商人通例》中有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一章;二是民国三年三月(1914年4月)出版的胡霖编述的《商律总论》一书中,附有《商人通例》的草案,其章目、条数与《商人通例》同,而内容不尽相同,说明北京政府在颁布《商人通例》前,是做了修订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