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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对环境与贸易协调的潜在冲突及解决探析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建立更广泛的国际裁决机构来解决冲突。如,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世界贸易组织的秘书处与多边环境协定的秘书处之间的合作机制,并在这种合作机制的基础上设立常设机构,专门研究冲突,并负责解决或协调冲突的化解。
  (2)协商制定更高位阶的国际法来说明冲突的解决方式和适用方式或具体规定该如何适用。
  (3)可以考虑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确立优先适用多边环境协定的准则,这样就更有利于环境保护了,也不会从根本上损害自由贸易。这在现实中是可行的,已经存有先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就是很好的经验其第104条规定了“根据多边环境协定采取的行动是受到支持的”。
  (4)进一步完善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环境例外条款,从保护环境的长远利益出发来制定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的条款,最终实现利用多边贸易规则就能最大限度的协调好环境与贸易的冲突。
  (5)在程序问题上,建议优先采用多边环境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更有利于矛盾化解的除外。
  2、实践途径
  在实践中,由于我们不能够更好的制定更高位阶的国际法来说明冲突的解决方式和适用方式或具体规定该如何适用,也不能保证就真的容易建立起秘书树的协调机制,因而,当发生冲突时,外交解决仍然是最佳之法,通过争议各方的理解与体谅,找出解决的方法,这恐怕是最可取的,至少,争议各方通过外交方式能找到适用何种机制、何种法律来解决这种矛盾。
  对于冲突的解决,以上说明了整体是的解决方式,就具体如何解决,这里也提供一些想法,供大家参考:
  (1)对于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与MEAS“区分是否为环境条约的缔约国而差别对待原则”的矛盾,我们应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暂时采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因为,多边环境协定的“区分是否为环境条约的缔约国而差别对待原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吸纳更多的成员国而作出的,而WTO本身也是强调环境保护的,只不过不期望放弃自由贸易而已。所以,采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既不会损害环境利益,有可以更好的解决现有的冲突。
  (2)对于WTO“国民待遇原则”很难落实MEAS所要求的“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应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是执行冲突而不是实在冲突。WTO本身是同意多边环境公约的看法的,只是执行时出于理解的偏差而不能很好的进行。按照现在的认识,我们是不应该要求生产过程与工序完全一致的,这样即在实质上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又没有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切实利益,反而不利于环境的持久保护
  (3)对于冲突,我们在优先适用环境条款时,也要从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为了长久的环境保护,不能目光局限于一时、为保护而保护、不考虑人类的整体进步,因而,必须要抵制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行为,一旦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过于贫困,以后的环境利益根本就得不到维护,真正关注环境与贸易的协调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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