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起案例是加拿大限制出口大马哈鱼案。加拿大法律规定大马哈鱼未经加工不得出口,美国以此举违反总协定第11条为由诉诸关贸。加拿大以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为由辩解。专家组首先指出加拿大此举违反总协定第11条,虽然大马哈鱼属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但加的措施并非在有效保护这一资源,而是为了促进该鱼的销售,故加拿大关于一般例外第7项的论据不能成立。
这些案例说明了WTO中“禁止进出口数量限制”制度与MEAS的要求是不协调的,在没有确切证据表明的情况下,“进出口数量限制”是被禁止的,而环境公约却提倡,只要存在潜在危害就加以限制的。
4、其他方面。
以上三点是环境条约与贸易条约的主要冲突所在,此外,二者的冲突还在于一些细节的规定。如,关于透明度原则的规定中,环境协议为了环境利益,要求交易各方必须把生产、流通各环节中的环境问题加以充分说明,以期使交易各方清晰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但多边贸易条约出于保护贸易的考虑,允许成员国对某些事关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公开,以维护最大化的贸易自由与贸易利益。这种冲突是需要解决的。另外,在程序上,二者同样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如果贸易与环境发生了冲突,那么,是适用多边环境协定还是适用多边贸易协定呢?在解决时,是采用多边环境协定的争端处理机制还是采用多边贸易协定的争端处理机制呢?这都是问题。
二 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对环境与贸易协调的潜在冲突的解决探析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关条约冲突与解决的理论还不够完善,这里,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角度上提出本书的一些看法,供对冲突及其解决感兴趣的读者参考。
1、理论途径
到目前为止,在贸易活动中尚未出现直接的多边环境公约与多边贸易公约的冲突,并没有发现因多边环境条约与多边贸易公约存在矛盾,而就此矛盾点发生争端。当环境与贸易发生争端时,争端各方也是引用WTO规则加以解决冲突,由于WTO的影响力在事实上是比多边环境公约的影响力大的,因而,各国的环境与贸易争端基本上是不用多边环境公约的规定作为其行为的抗辩理由的。但是毕竟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发日益重视,将来引用环境公约作为其行为的抗辩理由也不无可能,所以,同样不可忽视环境条约的解决机制。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解决多边环境公约与多边贸易公约的冲突应从环境保护的大局出发,兼顾现实状况,提倡首先利用环境公约解决冲突,但不盲目强调此种解决机制,在WTO机制更有利于争端解决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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