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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对环境与贸易协调的潜在冲突及解决探析

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对环境与贸易协调的潜在冲突及解决探析


黄翔


【摘要】由于WTO等多边贸易规则坚持以贸易利益为环境保护的出发点,而多边环境规则则以环境本身为出发点,因而,二者在当今阶段的冲突还的比较明显的。那么本文就冲突是什么做一下介绍,并提出初步解决冲突的一种看法。
【关键词】环境协定;贸易协定;冲突;协调
【全文】
  为了更好的协调贸易与环境,多边贸易规则(主要是WTO规则)与多边环境规则(MEAS)都从各自领域的角度对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做了说明,都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分别阐明了自己的贸易规则。虽然不论是贸易规则还是环境规则,都把维护环境利益作为其长远目标、都旨在消除贸易过程中带来的环境问题,但WTO与MEAS毕竟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规则体系,因而,二者作出的贸易限制措施的不同甚至冲突,就不足为奇了。由于WTO等多边贸易规则坚持以贸易利益为环境保护的出发点,而多边环境规则则以环境本身为出发点,因而,二者在当今阶段的冲突还的比较明显的。那么本文就冲突是什么做一下介绍,并提出初步解决冲突的一种看法。
  一 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对环境与贸易协调的潜在冲突
  1、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与MEAS“区分是否为环境条约的缔约国而差别对待原则”的矛盾。
  WTO强调“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指的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应同等地应用于WTO成员各方”,这是一种成员国相互之间无条件和无歧视的行为准则。而多边环境协定之中,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往往享有不同的 待遇,许多环境公约为了获得更多的缔约国都要求“区分是否为环境条约的缔约国而差别对待”,即规定,缔约国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移或交易环境条约所控制、限制的物质,但禁止向非 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受控物质(如,1992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如果多边贸易体制成员既是环境公约缔约国又是WTO成员自然无碍,但现实中却不可能,那么同是WTO成员国就会违反环境公约的约定而给予最惠国待遇政策。如,A国与B国同是WTO的成员国,A国与C国是多边环境公约缔约国,B国不是多边环境公约缔约国;当A国与C国进行受控物质交易时,基于WTO最惠国待遇原则,A国就应当与B国进行该受控物质的交易,但这又与环境公约背道而驰,由此产生了冲突。
  2、WTO“国民待遇原则”很难落实MEAS所要求的“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应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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