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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与修正:对公司本质的重新解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参见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4-155页。

参见史际春:《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页。

“利益相关者”一词最早源于196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一个研究小组的一份备忘录。当时,该词作为一个术语,系指“这样一些团体,没有其支持,组织就不可能生存”(杨瑞龙、周业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版,第128页)。“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的目的不能仅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应该同时考虑企业其他参与人,包括职工、债权人、供应商、用户、所在社区以及经理人的利益。利益相关者理论对‘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这一传统观念提出挑战,认为职工、经营者、供应商和用户与股东一样,都对企业进行了专用性资产投资,都承担了风险,所不同的只是股东投入的是物质资本,而职工和经营者投入的是人力资本”(颜运秋:《公司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的理论逻辑与制度构建》,《法商研究》2005年第6期)。自20世纪80年代末到1996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Pennsylvania)的带动下,美国已有29个州(超过半数的州)修改了公司法,引进了“利益相关者条款”。这些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的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服务,而不是仅为股东(stockholder)服务。换言之,股东只是“利益相关者”中的一部分,而劳动者、债权人和社区则为另一部分“利益相关者”(参见崔之元:《美国29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及对我国的启发》,《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

SeeRafaellaPortaetal.,LegalDeterminantsofExternalFinance,52J.Fin.1131(1997).

参见《最新日本公司法》,于敏、杨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页、第240页。

参见托马斯·赖泽尔:《联邦德国的企业法理论》,《法学译丛》1989年第1期。

转引自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载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参见郭峰:《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探讨》,《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储育明:《论股权性质及其对我国企业产权理论的影响》,《安徽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江平、孔祥俊:《论股权》,《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孔祥俊:《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上),《政法论坛》1994年第3期;孙祥俊:《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下),《政法论坛》1994年第4期。

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页,第183-184页。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尤其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很多争论随之而起。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姓“资”还是姓“社”、证券市场的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资产的分级所有问题,等等,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这些都不是问题。但是在我国,由于观念的束缚、体制的局限等多种原因,这些所谓的问题一次次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而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也正是伴随着这些争论而逐步走向成熟、完善的。

《淮南子·齐俗训》

参见彭真明、常健:《盲目照搬还是尊重国情——对当前公司法修改中几个问题的反思》,《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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