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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问题成因与对策

  贤才受任用、受重用是一条贯穿古今中外的真理。如《古兰经》就强调,“一个通知者委任某人担任官职时,若在他的领土之内还有其他人更称职,就是对国家、对上帝犯了罪” (约翰•密尔,1998)。在从律师这一没有“干部身份”群体当中选任法官的问题上,应坚持“任人唯贤”这一党的干部政策,真正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改革现有干部人事制度,摆脱身份与官本位意识的藩篱,建立并完善从律师与法学家选任法官,从法官当中选任首席、高级法官的制度,从根本上提高法官素质,实现法官职业化。
  4.建立完善合理的司法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司法管理水平,杜绝司法人力资源使用上的浪费现象
  运用管理科学当中量化考核的方法,吸收现有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的合理内核,建立完善合理的司法质量考核体系,不仅对裁判、执行产出方面的指标进行考核,还应注重对审判投入与成本进行量化考核,以考查某一裁判的形成所耗费的财力、人力水平;此外,对审判人员所占法院人员比例、法院人员专业化水平、司法行为所占法院全部行为的比重、法院培训成本以及提升司法人员学历所占成本、现有司法人力资源与全体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含律师、检察官、法学教研人员等)相比的相对素质地位等等进行全面、量化、细化考核,以对司法人力资源的计划、司法人才的选任、利用进行动态管理,提高司法管理水平。
  5.建立并实施司法人力资源浪费问责制度
  建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节约性政府,是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对人民负责机制的基本要求。为此,应建立包括司法人力资源问责制度在内的各种问责制度,对于司法人力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司法效率低下的司法机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应通过合法有关途径,令其承担引咎辞职、纪律处分等责任,使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问题无人负责、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6.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制止、纠正司法人力资源浪费行为
  我国现行的监督力量广泛,包括权力监督(如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如媒体的新闻监督、律师的社会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民众监督)。在制止、纠正司法人力资源浪费、特别是体制性浪费方面,这些监督力量应该有所作为。如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上,与其纠缠于个案监督遭来各方的种种质疑,还不如对法院是否合理开发及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当然包括司法人力资源)、有无浪费、特别是体制性浪费现象进行调研并提出改进指示,对于真正发挥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功能,可能更有价值;至于社会监督方面,在不损害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应当允许、鼓励媒体新闻、律师及社会公众对包括司法人力资源浪费在内的种种司法资源浪费问题进行监督、批评,以发挥司法资源的积极作用,为有效率的司法公正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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