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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问题成因与对策

  三、解决我国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的若干对策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问题涉及到司法观念、司法制度、法院管理、干部人事制度、现有司法人员的素质状况、司法考核体系等多个方面,要解决这一问题乃是牵涉到我国现行政治体制改革、司法制度改革、法院管理模式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法官任用制度改革等问题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从弄清司法权的本质与现代司法规律、构建现代司法制度入手,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管理经验,对中国司法管理进行系统、全面、学科化的研究,寻求解决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问题的有效对策。
  1.深入研究司法权的规律与本质,从宪政层面构建独立、公正的现代司法制度,使司法功能明确、有能力抵挡个别党政部门各种摊派性调用
  对于司法权的本质、功能、特点、运行规律等基础性理论与原理问题,近年来众多学者作了有益的研究,一般认为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专属法院行使,而独立、公正、有效率的司法对于通过和平手段解决社会纷争、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正义与法治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应当从宪政层面完成司法权在公共权力当中的合理配置,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实现司法权、司法组织以及法官多个层面的独立,使司法功能明确,司法权能够抵挡各种摊派,法官也能够专事司法裁判工作,避免 “乱耕别人田、荒了自家地”,卷入种种与司法职能不相干的活动。
  2.改进行政化的法院管理模式,通过法官对案件的独立裁判来减少司法人力资源的浪费
  前面提到,由于行政化的法院管理模式,法官丧失了作为案件独立裁判主体的资格,实际裁判受制于本院领导、上级法院,甚至受制于根本不分管案件审判的法院行政领导,案件实际耗费人力成本增加;同时也使法官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不服从来自行政化的、科层制的管理模式下完成种种非司法任务的指令。
  为此,应按照“法官只对法律负责,法官之上无法官”的司法原理,改革行政化的法院管理模式,还法官以“案件独立裁判主体”的本来面貌,本院内部及上级法院的任何机构与个人,无权干预正在审理案件的裁判工作,使法官主动、积极独立地研究裁判案件并承担独立的司法责任,降低具体案件的司法人力耗费;法官只管案件的裁判工作,他人不得借助于行政职位的优势,将其调派完成非司法任务。
  3.对现有的司法人力资源进行整合、优化,逐步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
  因为只有真正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办案效率才可提高,不至于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都弄不明白,将大量的司法物力、人力浪费在裁判拖延、裁判错误以及反反复复的案件纠错上;正是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得以担当重要司法位置,有才干的法官才有可能真正全身心投入到司法职能工作当中,避免“优秀法官当律师”这种司法人才“逆向流动”及“逆淘汰”现象的增加,让法官成为优秀法律人才竞相青睐的理想职位、不懂法律与没有司法能力者则根本无缘问津的禁地,缓解、消除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现象;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又可以带来法官人数上的精简(因为审案效率提高),避免庸庸碌碌带来的忙忙碌碌、忙忙碌碌导致的人满为患;最后,艺高人胆大,也只有真正懂法律、珍惜司法荣耀的专业化司法精英方才有胆识对那些对于法官而言根本就是无聊、浪费宝贵司法时间的非司法任务大胆拒绝。
  完整的司法人力资源的优化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必须完成的司法工作,如法院内务管理、案件裁判等找到最合适的司法官员办理;第二是司法系统内外有司法管理或审判能力的人才可以在司法系统内通过公平竞争找到发挥自己长处的位置,实现司法人才的正常流通;第三就是司法系统内的无能之辈(包括个人很有才干,但专长不在于司法方面者)能够顺利地被淘汰出局、而系统外不具备司法能力者根本没有机会进入司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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