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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问题成因与对策

  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同时也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这就为司法不独立、司法受党委、人大的不当干预埋下了法律制度上的隐患;而法官法有关“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的规定则在要求法官职业化的同时又为法院负责人的非职业化大开方便之门,使法官职业化之路进退维谷。
  实际操作中,由于人大代表官僚化及人大负责人往往由党委负责人担任、司法经费仰仗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拨给、地方政法委负责人往往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人担当、司法官员人事任免大权实际操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之手等现实因素的存在,本来在宪法制度设计上就过小的司法权变得更加狭小无力,根本无力抵制来自个别党政领导、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甚至行政机关下属部门的不当、不法干预,难以真正独立。至于法官职业化方面,尽管“复转军人进法院”的问题在学界的批评声中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党政高官当院长”问题又至,如1998年初换届后新上任的16位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当中,竟然有一半没有学过法律,给受过正规法律法学教育、通过正常途径担任法官、勤勤恳恳从事司法工作却难以升迁的司法专业人员极为负面的心理暗示。
  面对党政机关特别是党政负责人的种种“形势需要”、“大局所需”的即兴要求,如招商引资、催收公粮、计划生育、清除性病广告、打捞臭水沟垃圾、摆摊设点提供法律咨询、拉上囚犯或犯罪嫌疑人上街游行示众配合“治安形势教育”或“展示打击成果”等等,司法机关领导往往明知不妥、不当或错误而不敢不从;或者有关司法机关领导本身就是法律外行,原先也很习惯、热衷此种“群众运动式”的活动与工作方式。面对此类明显浪费司法人力物力资源、干预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错误之举,非但不会拒绝,反而产生强烈的亲近感并积极参与。
  2、司法管理行政化现象严重,法院管理模式存在缺陷
  就当今我国法院内部管理层面而言,由于司法权独立、司法组织独立特别是司法人员独立问题远远没有解决,造成法院内部司法管理模式上的种种问题,特别是司法管理行政化问题,使得法官的裁判案件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削弱,个案审理及裁决耗费的人力成本大为增加。
  在高度管理行政化的法院管理模式下,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等等非庭审机关或个人可以公开或私下要求审判人员口头或书面汇报庭审情况,审判人员大量的时间不是用于认真独立地思考、研究、裁判自己审理过的案件上,而是耗费在这种无谓的汇报与会议当中;同时,听取汇报者也将宝贵的时间消耗于非自己承办的案件的文山会海里,双方均貌似繁忙无比,实则浮光掠影地乱忙一通,时间多在浪费之中耗尽。而此外的律师非强制代理制度(以及对律师代理意见不屑一顾,“你说你的,我判我的”的审判自闭行为)、案件上请制度等等则将审前律师对案件思考、研究的过滤成果以及通过审级进行纠错的机会尽情抛弃,造成裁判质量难以提高,从而又让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人大个案监督等找到现实而合理的理由,加剧司法资源的无效率消耗,形成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
  高度管理行政化的法院管理模式还使审判管理与法院内务管理(house-keeping management of courts)不分,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但根本不懂审判工作的法院领导,如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忝列审判委员会,完全有可能干预(至于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案件正常审理,此时不仅需要法官耗费时间与之沟通(或借助于其他领导与之沟通),此种沟通时间成本(换一个角度看就是司法人力成本)无疑要大于前述汇报与会议。如此又加剧了司法人力资源的体制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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