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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问题成因与对策

  当我们一方面为中国司法资源供给不足感到焦急时,另一方面,却又不能不直面这样一个令人深思的现实——中国司法资源,特别是司法人力资源,浪费现象却严重得令人惊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窥见一斑:
  (1)资源错用:误解或曲解“服从大局”话语,将专业司法官员极为宝贵的时间耗费在种种非司法功能事务之中,如招商引资、计划生育、清除性病广告等等。
  (2)机构臃肿:司法系统内机构众多,除党、团、工、纪检、后勤以外,每级法院,特别是数量众多的基层法院,都设有“研究室”一类的机构,造成真正裁判案件的法官人数相对不足。
  (3)割肉医疮:司法业大(现已停办)及类似的非司法功能(司法裁判及执行)部门挤兑占司法功能部门,将大量的司法资源(含人力资源)用于对法律学历或司法能力不够的司法官员(这些不够格的司法官员本就不该进入司法系统;既然不够格,最为正确的做法应为将其淘汰出局,而不是以新的资源及获得开发优质司法人力资源的机会来弥补过去“用人不当”上的遗留问题)的个人学历或非学历培训上面。
  (4)自我封闭:10多万法律职业经验丰富的律师难以成为法官的后备力量,“复转军人”、司法外行(因为法院院长并无精通法律或具法律职业生涯的要求)直接进法院后“从头学起”的干劲造成司法人力资源的多重浪费。
  上述浪费现象,无疑在司法人力资源供给不足问题上面雪上加霜,加剧了“诉讼爆炸”与“人手缺乏”之间的矛盾,成为司法资源供给不足背后的重大问题。
  仔细分析上述现象,不难发现,这些司法人力资源上的浪费问题并非由于司法管理上的偶然失误或个人疏忽所致,而是由于司法体制原因所导致的必然发生、且发生以后不会有人产生良知或道德上的愧疚、更无人承担任何责任的浪费问题。换言之,这是一种依一定的路径或行业共同心理产生、“由于政府体制不健全、不合理,或者不按规章办事,导致政府行政效率低下,提高了行政运行、社会运行成本而造成的”(晏扬,2005)的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问题。
  二、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的浪费的成因分析
  导致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问题的因素可能产生于司法人力资源规划、司法人才的选任、引进、培养以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具体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但其根本原因往往都能够追溯到没有在理论上真正弄清司法权的本质与无视现代司法规律,对司法权裁判社会纠纷、传送司法正义的功能模糊不清,从而导致司法独立、司法中立、法官精英化与职业化等等保障现代司法权有效运行的种种制度空缺或存在根本缺陷上面来。这种司法制度上的空缺或缺陷与种种现实利益需求相结合,使有缺陷的司法制度与不合理的现实交互作用,演化、衍生出形形色色与现代司法制度相悖的怪象,其中当然就包括各种的司法人力资源体制性浪费怪现象。现结合造成具体情况,对司法人力资源浪费的成因进行简要分析。
  1、司法体制存在问题,形成司法人力资源浪费的制度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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