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得民心者得天下的民主终结

  有统治就必定有被统治的对象,就是广大民众。“得民心者得天下”,我们可以读出这样的理解:国家权力的掌握是那些得到民心者的个人的事,而普通民众只能成为被统治者,民众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人,得天下者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我们认可“真命天子”,也认可天子之下达官贵人的“贵命”,于是权力与民众无关;民众所能要求的是官员的爱民如子式的恩赐,“清官”“贪官”“明君”“暴君”的机械式评价,反映了中国民众对政治权力完全被动式的接受。除了接受这样的权力事实之外,我们确实没有什么作为,最多会有“水亦载舟,水亦覆舟”阿Q式的示威,为新的主子能够卖上一命。但原来的主子失了天下,并不是民众就得到了天下,天下只不过归了一个新的主子。也谈不上对权力制度设计的思考,在我们的思维习惯里,对政治的权力参与不是自己的事,所以直到现在,中国民众对政治的参与是没有积极性的,这显然不符合民主国家的要求,而符合君主专制国家的要求。
  “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不平等的观念。
  “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不平等的观念。天下既然可以被个人所得到,得到国家权力者自然就把自己理解为当然的管理者;而没有得到权力者也自愿地把自己理解成当然的被管理者,对权力有一种天然的属于握权者的认可。我们政府机构曾经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严然是主人的姿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握权者视权力属于自己的意识;他们对自己获得国家权力的永久性有一种当然的归属感,丝毫不产生权力扩张侵害权利的道德压力和法律压力。纳税人的钱用来养那种“一张报纸,一杯茶”式的上班是对公权的侵害,然而我们不会感到有道德的可耻性,我们甚至会以此为荣。贪官们把受贿、行贿、吃喝、送礼看成是“人情往来”(绥化市长王慎义语)。人情往来是拿自家的东西交往的,把权力腐败看成是“人情来往”说明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是把权力看成是自己的私人物品。能够形成这样的潜意识,那是普遍而长期的熏陶的结果。民众成了治理的对象,民众对权力统治不满就属于刁民,反映政府违法乱纪行为的许多上访者,在地方政府官员看来是不安定因素,是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的。相反,法律对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却很少进行惩罚,甚至有许多侵权都是以法律形式而“合法化”的。如被清理的数以万计的乱收费的法规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侵害了多少属于人民的权利!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我们抱着“得民心者得天下”的观念有关。
  权力的错误定位使民众对权力行使产生媚态,我们不敢对权力的这种错位行使说不。门难进,我就递烟;脸难看,我就陪笑脸;事难办,我就行贿,找关系,请吃饭……这些都成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谁都希望自己或者自己的子女能够有那种“一张报纸,一杯茶”式的工作,更想能够找到有人“求我”的工作,那是脸面,是光荣。我们很少意识到这是出卖自己的权力和权利,很少意识到握权者手中的权力是民众对权力的让渡,权力的第一义务就是保护民众的权利和民众对权力的控制。民众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我们习惯了“得民心者得天下”的思维:握权者是管理者,自己是天然的被管理者,把自己放在了低等的地位,法律上规定的“人人平等”在具体思维和执行中荡然无存。
  “得民心者得天下”与现代政治本质冲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