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评介

  为解答第二个问题,罗尔斯遂提出以下的构思:设想在一个仿真的契约环境中,即他所称的原初立场(original position),立约者被一层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遮去了所有有关他们的个人资料,包括他们的天赋及能力、所属的阶级及社会地位,以及各自特定的人生观、性格等。他们亦不知道所属社会的特定环境,包括政治经济的发展情况及文化文明的程度等,但却容许知道有关社会运作的一般性事实(general facts),例如政治及经济的运作规律,心理学的一般法则,亦了解良序社会的基本特点及稳定性的重要等。更重要的是,立约者虽然不知道他们人生目标的内容,却知道离开无知之幕后,各人都会有特定的人生理想,亦知道社会基本物品(自由、机会、财富)是发展他们的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的能力及价值观念的能力)及人生目标的必要条件。在这个环境中,立约者同时被假定为理性的(rational)自利主义者,既不妒忌亦不关心其它立约者的境况(mutually disinterested),只是理性计算什么原则能令他们得到最多的基本物品。
  为何要这样设计原初立场?罗尔斯的论证是极为复杂的,每一项规定都可以给出不同的道德理由支持。最重要的一点是它可以保证一个公平的立约环境,令所有立约者可以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选择。在无知之幕下,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议价能力,没有人可以基于先天及后天的优势,而提出只对自己有利的方案。每个人有同等的权利,自由提出建议及否决别人的提案。为何这样的平等如此重要?罗尔斯认为,人类种种不平等的最深刻起源,来自于个人自然禀赋及出身环境造成的不平等。一个天生聪敏或成长于富裕家庭的人,在出发点上必然远较那些残疾或家境贫困的人,在竞争上有更大的优势及享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但这些不平等,从道德的观点看,却是任意(arbitrary)及不应得的(p. 16)。它既非我们的选择,亦非我们努力的结果,而只是纯运气使然,就像上天的自然博彩(natural lottery)一样。因此,在考虑正义原则的时候,罗尔斯乃利用无知之幕的设计,将这些不相干的因素排除出去,保证立约者在一个平等的立足点上进行选择。「我们必须透过调整原初立约的环境,将世界的任意性改变过来」(p. 122)。罗尔斯认为,这样的设计体现了一个公平的立约环境,令到最后得出的原则,必然是一个公平协议的结果。他因此给他的理论起了一个特别的名称:公平式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p. 11)。
  但立约者的价值观念为什么也应被排除出去呢?我们直觉上也许会同意,天资及出身的差异不应影响正义原则的选择。但一个人的宗教及价值信念,显然是我们深思熟虑的选择,亦和应得与否无关。如果一个人深信他的宗教或道德信念是最真、最有价值的,为什么他不可将此作为正义原则的基础?这里最少有两层考虑 。第一是和价值多元主义有关。由于我们活在一个正义的主观性环境(subjective circumstances)之中,人们持有不同且不可化约的(incommensurable)宗教观及价值观。由于正义原则必须能公开地为合作者一致接受,如果容许立约者知道他们的价值观念,他们便不可能达成任何共识。这其实意味着,在一个多元社会中,社会合作及统一的基础不可能建基在任何形式的至善主义之上(p. 288)。
  第二层考虑则和罗尔斯对自由人(free person)的理解有关。如第二节中指出,自由人最大的特点,是具有一种实践价值观念的道德能力,能够独立于任何既定的人生目标,对当下的欲望、目标以至最基本的信仰作出理性反省,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甚至放弃原来的信条。合作者不会视自己一生必然依系于某种特定的信仰,因为人的判断难免会错,又或由于内外环境的转变,而改变自己的兴趣追求。因此,正义原则最重要的不是保障某种特定的价值观,而是确保一个实践自由的条件,让人们可以自主地形成、修改及选择他们的人生目标(pp. 131-132)。人对自由选择的重视,优先于他们任何特定的价值观念。无知之幕遮去了立约者的价值观,正是用一种更为抽象的方式,反映这种自由人的理想。原因很简单,因为在这种无知的境况下,立约者自然只会考虑那些最能保障及实践他们最高序关怀的原则。自由人的另一面向,在于个体不是任何人的附庸或臣服于某一社团的意志之下(例如奴隶便不是自由人),而能够自发地对社会安排提出独立的诉求。在原初立场中,立约者可以不受任何既定的义务、角色及他人的限制,自由地提出自己的观点,正体现这种精神。最后,自由人有自由意志对自己选择的目标(ends)负责。这可以从立约者能够尊重正当的优先性,主动修改或调整既定的目标及欲望,以不逾越正义原则的限制中见到。
  由此可见,原初立场及无知之幕的目的,是将罗尔斯对社会合作及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基本理念模塑进去,构成一个合理公平的立约条件 。这些条件不是任意的,每一部分都反映了罗尔斯对于正义社会的道德信念。他的契约论,绝非一群自利的人在自然状态中,互相议价妥协的结果。原初状态本身是一个道德构想,约束了正义原则的内容及范围。「这些约束表达了我们视之为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的限制。因此,观察原初立场这个理念的一种方式,是视其为一个说明性的设计(expository device),统合这些条件的意义并协助我们引导出它们的后果」(p.19)。严格来说,公平式的正义的证成基础不是在理性自利者的同意,而是在规定原初立场的合理的(reasonable)条件上。这些条件背后的理由,才是支持得出两条原则的最后根据。「他们同意的基础,已由对立约环境的描述及他们对基本物品的偏好所设定」(p.127)。因此,罗尔斯称由原初立场到推出两条正义原则,是一种严格的演绎关系。「我们也必须留意,这些原则的被接受,并不是一种心理学定律或概率的猜测。理想而言,我希望显示,接受它们是符合原初立场的全面描述的唯一选择」(p.104)。说得清楚一点,立约者在无知之幕底下,并没有进行任何讨价还价及对话,因为每一个人的身份都变成一样,只能进行同样的理性计算。所以,任何一个立约者作的理性选择,便如同所有人作的一样(p.120)。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契约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并不如想象中扮演那么重要的角色。甚至我们可以质疑,他的理论是否严格意义上的契约论。无论如何,罗尔斯对此是解释得十分清楚的。所以,对于我们为何要重视一个没有约束力的假然契约,罗尔斯到书中最后一页,还一再提醒我们:「包含在对这种状态的描述中的那些条件,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即或不,我们亦会为间或引入的哲学考虑所说服。原初立场的每一方面,都能给出一个支持性的解释。因此,我们所做的,只是将经过一定的反思,并在交互的行为中准备承认为合理的整体条件,结合为一个﹝正义﹞观念」(p.514)。
  对原初立场的性质有了基本了解,现在便让我们看看立约者如何在其中进行理性选择。原则上,平等的立约者可以提出任何原则,亦可以否决别人的意见。但实际上,他们的选择却受到无知之幕的限制。例如他们无法提出只对自己有利的方案,因为谁都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真实位置。无知之幕令得自利的立约者彷如一个仁慈而公正的人一样,必须无私地为每一个人设想,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同样地,至善主义会被排除出去,因为立约者知道回到现实社会,各人都有不同的宗教及哲学信仰,任何形式的至善主义都可能和自己的人生目标有所冲突,从而对自己不利。罗尔斯假定立约者只会在几种主要的正义观中进行选择,包括他的正义原则、平均及古典效益主义、直觉主义等。立约刚开始的时候,最合理的选择,当然是平均分配所有的基本物品,包括自由、平等机会、收入及财富等。但他们似乎并不应停在这里,因为倘若在最初平等的基础上,一个不平等的分配对所有人都有利,立约者便有理由接受这种安排。假设每人最初同样分得10个单位的物品,但如果某些人由于较为聪明,从合作中可以赚取20个单位,同时又令其它人所得多于10个单位,立约者基于自利考虑,便会接受这种不平等的分配 。尽管如此,为什么立约者最后会同意差异原则──即只有在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不平等分配才被允许?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导致的不确定的选择环境中(choice of uncertainty),由于立约者无法作任何概率计算,亦不知个人性格喜欢冒险的程度,同时知道所作决定会对一己人生计划影响深远,因此会倾向一种审慎保守的态度,采取一种「小中取大」(maximin)的方法,即在一组最坏结果的可能性当中,选取一种最为有利的结果(p. 133)。换言之,为求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立约者会设想自己是社会中最弱势的一群,然后观察何种安排可以对自己最为有利。在这种理性计算下,差异原则自然是最安全的选择。他们不会选择效益主义,因为万一在真实社会中自己属于弱势或少数派,便可能成为满足别人更大利益的牺牲品,基本自由、财产以致人生前景都会受到威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