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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暴力犯罪探讨

中国古代暴力犯罪探讨


黄延廷


【摘要】关于暴力犯罪,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已有详密的规定,而且传统法律上的规定及实施,也促成了中华古代帝国的形成和发展,使中华民族在世界上长期处于领先的地位。这是中外学者公认的。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关于暴力犯罪的规定已经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借鉴古代这方面的优秀成果,为现代刑法成功地打击目前的暴力犯罪服务。
【关键词】古代;暴力犯罪;刑罚原则
【全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也急剧增多,暴力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它不仅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也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应予以严惩。
  所谓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为手段,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既包括刑法中直接规定以暴力为犯罪的要件的犯罪,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卖血罪等等。也包括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以暴力为要件,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如武装叛乱、暴乱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等。还包括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2]
  实际上,关于暴力犯罪,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已有详密的规定,而且传统法律上的规定及实施,也促成了中华古代帝国的形成和发展,使中华民族在世界上长期处于领先的地位。这是中外学者公认的。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关于暴力犯罪的规定已经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借鉴古代这方面的优秀成果,为现代刑法成功地打击目前的暴力犯罪服务。这即我写这篇论文的宗旨。
  一、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发展
  (一)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起源。
  中国古代暴力犯罪起于何时?我们认为,中国古代暴力犯罪起于我国古代法律形成之时。也就是说,刚形成的法律中就已包含了暴力犯罪的内容。
  下面先谈谈我国传统法律的起源形成。
  我国法律在很早的时候叫做刑。譬如说,《竹书纪年》说:“帝舜三年,命咎陶阼刑。”就是说虞舜命令皋陶制定法律。再如,《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里的刑都是法律,这几个“刑”都是夏、商、周的基本法律。古代的学者也都认为古代的法即刑,刑即法。《尔雅•释古》:“刑,常也,法也。” 《易•井卦》:“井(刑),法也。” 《尔雅•释古》:“井,法也。”
  那么,古代的刑(法)是如何产生的呢?对此,有多种说法,兹列举二三。
  第一,刑起于兵说。《国语•鲁语》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无隐也。”钱钟书先生对此解释的颇为透彻,现将先生的一段精辟文字引录于下:“‘故教笞不可废于家,刑罚不可捐于国,诛罚不可偃于天下’,考证谓语本《吕氏春秋•荡兵》篇。按兵与刑乃一事之内外异用,其为暴力则同。故《商君书•修权》篇曰:‘刑者武也,’又《画策》>篇曰:‘内行刀锯,外用甲兵’。《荀子•正论》篇以‘武王伐有商诛纣’为‘刑罚’之例。‘刑罚’之施于天下者,即‘诛伐’也;‘诛伐’之施与家、国者,即‘刑罚’也。……《晋语》六范文子曰:‘君人者,刑其民成,而后振武于外。今吾司寇之刀锯曰蔽而斧钺不行,内犹有不刑,而况外乎?夫战,刑也;细无怨而大不过,而后可以武刑外之不服者。’《尉缭子•天官》篇曰:‘刑以伐之’。兵之于刑,二而一也。杜佑《通典》以兵制附刑后,盖本此意。杜牧《樊川文集》卷一0《孙子注序》亦云:‘兵者,刑也。刑者,政事也。为夫子之徒,实仲由、冉有之事也。不知自何代何人,分为二途。曰:文、武。’”[3]
  第二,定分止争说。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疆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4]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之争也……”。商鞅也认为:“神农既没,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制君臣上下之义。……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持此说者,古代、近代均大有人在。如韩非说:“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商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法而不免于乱……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土橐非下也,权重也。故圣人议多少论薄厚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荀子说:“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心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唐杜佑说:“夫人有生万物之最灵者也,然而爪牙不足供其欲,趋走不足避其害,无羽毛以卸其寒暑,必役物以为养,任智而不恃力者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能胜物;群而聚之,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人既群居,不能无喜怒交争之情,乃有刑罚轻重之理兴矣,兴于百度,其最远乎?”
  第三,源于苗民说。苗民不仅经济发达,而且法制发达,他们最早制定了肉刑。制定肉刑的动因是什么,就是暴力犯罪的猖獗。《尚书•吕刑》记载:“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尚书•吕刑》又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按蔡氏《吕刑》注解:“苗民承蚩尤之暴,不用善而用之以刑。” 《辽史•刑法志》:“蚩尤惟始作乱,斯民鸱义,奸宄并作,刑之用,岂能已乎?”
  第四,源于“性恶”说。荀况是主张性恶论者,他从人性的角度解释法律的起源。说:“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其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
  上述几种说法虽然各自看法不一,或从表面的形态看,或从较深的法哲学层面上看,但他们都承认一点,那就是,是由于形势的侵、伐、暴、乱引起了社会秩序的震荡、混乱,直接导致了刑法的产生。说直白一点、现代一点,就是暴力犯罪促使了法律的产生。刑起于兵说说它族的入侵、诸侯的叛乱、人们的暴行导致了诛罚、刑罚、教笞这些法律的产生,定分止争说谈到“智者诈愚,疆者凌弱” ,“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法律、国家产生。,源于苗民说也认为当时寇攘奸宄不用刑不行。源于“性恶”说更认为古时由于人性险恶,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才出现重刑罚以禁之的法律。既然暴力犯罪促使了法律的产生,也就是说法律产生主要是为了打击暴力犯罪的,当然当时的法律中自然就会有很多暴力犯罪的内容,而且主要的就是暴力犯罪的内容。这可以为当时的犯罪种类所证实。如《尚书•舜典》说的当时的最主要的犯罪之一“怙终贼刑”就是暴力犯罪,就是指因饥谨或复仇第二次杀人吃人或者一次杀人吃人三人以上的,要处以“贼刑”,也就是割断咽喉的死刑[5]。夏朝的主要犯罪种类有三:杀人罪、抢劫罪、贪污罪。其中两种就是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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