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权力社会——显露无遗。
此题:无解。
十九、明显疏漏:重庆市政府的辩白。
重庆市政府在上诉答辩中,居然说道:“根据《
森林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重庆市政府有权处理罗边槽村一、四社之间的林地林木争议。”孤立的看这一表述,无懈可击。但请不要忘了联系全局。重庆市政府是以复议机关的角色介入这一事件的,权力来源于《
行政复议条例》。显然不是根据《
森林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以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的名义行使权力的。复议权与具体事务管辖权——相去甚远。在圈外人看来,可能有点儿绕,但作为重庆市政府的诉讼委托代理人,两人均是市法制办的干部,也应算是法律行家了,却说了外行话。实不应该。
二十、出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
我倒不是抱怨本案没有介绍这一笔录内容,而是本案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也不可能有)涉及林业行政处罚问题。思维不要太直线,我也来了一个“急转弯儿”:极有可能是林业局内部的格式化的公文纸的种类有限,情急之下,借用一下。
这也当属:程序紊乱。
二十一、张冠李戴:何来超越职权?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在先的生效判决相抵触,该当如何?肯定无效。法理:生效判决的效力约束在后的行政行为。生效判决——雷打不动,与法律尊严共存亡。除非法律大厦倾覆崩塌,生效判决——不被改变!违法的法官可以受到法律追究,但错判(其实是不存在的)——不改!所谓的审判监督制度(有错必纠)是不合法理的。司法判决的既判力,必须得到尊重。
如果在明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做出与生效判决相抵触的行政行为,其行为违法无疑。但显然不能认定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超越何权?是司法权吗?如何超越?能够否定生效判决吗?
恰当的“罪名”:行政权——轻慢藐视、粗暴践踏——司法权。
看来,最高法院意识到了两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想借此机会给天下蠢蠢欲动的行政机关一个警示:请放老实一点。只可惜:文不对题。恐怕也起不到其预想的效果。错过了一次极佳的准确教训不法行政机关的机会。
二十二、问题:一社与四社可否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林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