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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罗边槽村一社诉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上诉案》

  四、小插曲:一审原告、被告均上诉,二审如何称谓?
  我曾经拿这道题目“难为”过我的一位高材生。她冥思苦想不能解(请先不要讥笑她的无能,虽然在许多“优秀”的法科学生看来,这道题目“太容易”了)。当我告知其所谓的理论和现实中的正确答案(即均被称为上诉人)之后,她大呼:“开玩笑”、“不可能”、“这绝对不可能”!而所有所谓的“优秀”的法科学生都会把这一答案当作“真知”牢记在心。她从内心深处不能相信——这就是正确答案,还特为此事通过长途电话求教于在法院工作的她的一位亲戚,当证实我所言不谬之后,她还是不能接受这一“残酷现实”。这就是我从内心深处称她为高材生的理由!因为所谓的“正确”答案实在——太荒唐。只有争议的一方(虽然有两个主体,但他们都没有自己的对立面)——孤掌难鸣。
  答案其实“很简单”:既然一审原告、被告均上诉,那么他们就都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上诉人,也是被上诉人。“上诉人兼被上诉人”,这就是他们共同的称谓。就这么——简单。
  五、“嘉奖”:级别管辖。
  本案被告为重庆市政府,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由重庆市某个中院管辖。众人皆知:“一府辖两院”,重庆市高院尚且低重庆市政府“半头”,更不要说重庆市中院了。现行规定使审理者和被审理者之间实在是——门第悬殊,极不“般配”。好在,重庆市高院——挺身而出、勇挑重担。先不论结果如何,勇气可嘉。这也为最高法院“御驾亲征”埋下了伏笔。
  六、写实:行政效率。
  丰都县林业局从收到(1997年2月20日)丰都县政府转来的罗边槽村一、四社的确定林地林木所有权申请,到亲赴实地现场办公(1997年6月29日)之间,只有“区区”四个月有余,可谓“雷厉风行”。解决林地林木权属纠纷,本应是林业局的重要职责范围、常态工作内容,且密切关乎相对人的重大利益。遗憾的是,法律只顾了给行政机关授予权力,却“忘了”规范行为程序。于是就出现了行使权力的“时间真空”,好像何时“出手”是一件很随意、很自由、很“裁量”的事情:既无所谓早,也无所谓晚;既无所谓对,也无所谓错。相对人:你就耐着点儿性子吧!
  效率,是行政的生命;时限,是程序的灵魂。
  七、中国特色:说和(即调解)。
  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途径之一。解决林地林木权属纠纷,本应是林业局的权力范围,完全可以通过行使权力(官称:行政裁决。但依据林业部1996年10月14日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之规定,须经由县政府批准)的方式加以解决。但中国人信奉:和为贵。至少也是:先礼后兵。于是,县林业局扮演了“和事老”的角色,为了增添随和、宽松、亲切的气氛,还“纠集”了“无关人员”:高家镇政府(地方父母官)、高家镇林业站(基层特派员)、罗边槽村村委会(宗族代言人)“闲杂人等”一起来“凑热闹”。大家“鸡一嘴、鸭一嘴”、“欢聚一堂”、“其乐融融”,“推杯换盏”之间其结果一定是“云开雾散”、“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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