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分析的是理论界的争论步入误区的原因,与此同时,普通老百姓也普遍认为对某项所得征税就意味着国家承认其合法性,这是否也步入了同样的误区呢?从理论素养来讲,普通老百姓的理论素养比不上专家学者,他们即使步入误区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情况恰恰相反,老百姓做出这样的判断并没有步入误区,而是正确的反应。我们以若干年前对“三陪所得”征税以及最近对“择校费”征税的讨论为例来分析这个问题。税务机关在对该所得征税之前,必须明确界定什么是“三陪所得”、什么是“择校费”,否则就无法征税。而一旦界定清楚,其合法与否也就一目了然了。如果税务机关所界定的“三陪所得”和“择校费”在老百姓眼中属于非法所得,而对于非法所得,国家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没有禁止相应的行为(三陪行为和收取择校费的行为),国家的不处罚、不禁止行为就表明了国家对上述行为的态度:漠视,国家对非法行为“漠视”不就等于承认其合法性吗?这就相当于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受贿所得”和“贪污所得”要征税(却不没收?),而现实中也有很多人到税务机关去为自己的“受贿所得”和“贪污所得”纳税(纳税后却没有看到国家对其采取其他处罚措施),此时,老百姓怎能不认为国家已经承认或者至少默认“受贿”和“贪污”为合法行为呢?老百姓是根据具有特定的时间限定的实践得出国家对“三陪所得”和“择校费”征税即意味着承认其合法性的结论的。与理论界所抽象出来的非法所得是否应当课税的论断是不同的。
三、走出误区的根本途径
找出步入误区的根本原因,实际上也就发现了走出误区的根本途径,即将特定的时间限定加入讨论的范围,在特定的时间限定下来讨论非法所得是否应当课税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两个阶段来讨论:第一,在征税之时,对于非法所得是否征税?对于其他所得,税务机关是否有必要判断其合法性?第二,在征税以后,所得被征了税是否就意味着国家承认其合法性?
在征税之时,对于非法所得,如果给予没收的处罚,则当事人已经没有所得,也就无所谓是否纳税的问题。如果给予罚款的处罚,并且罚款的数额等于或者大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由于当事人实际上已经没有所得,也不需要纳税。如果罚款的数额小于纳税人的非法所得,或者,国家虽然确认当事人的所得为非法,但是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当事人仍然保留该所得,则对于剩下的非法所得仍应当同合法所得一样承担纳税义务。理由主要如下:(1)非法所得与合法所得具有相同的税收负担能力,根据量能课税原则或者税收公平原则,应当同等纳税;(2)如果对非法所得不课税,相当于鼓励或者纵容了违法行为,违背社会道德。(其实,国家对于非法所得不采取措施或者罚款的数额小于非法所得本身就是一种放纵或者宽容违法的行为。这种情况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中,这种现象应当是极个别的现象。)对于其他所得,即没有被有权机关的终局决定宣布为非法所得的所得,税务机关显然没有权力判断其所得的合法性,当然,也没有必要去判断其合法性或者等待有权机关的终局判断。因为税务机关所面对的是日常的、大量的所得,根本没有能力去判断其合法性,也不需要等待相关机关宣布该所得是否合法,因为法律早已假定,凡是没有被有权机关的终局决定宣布为非法的所得,均为合法所得。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放心地对这些所得征税,因为在征税之时,这些所得都是合法所得。对于那些正处于有权机关认定过程中的所得,原则上,应当先缴税,因为此时并没有一个终局决定宣布该所得为非法所得,该所得在法律上就仍然是合法所得。但从实践来看,也可以暂时不征税,因为非法所得(如贪污所得、受贿所得等)在被有权机关认定的过程中,往往已经被采取了保全措施,一旦终局决定宣布该所得为非法,该所得将被国家所没收,如果被宣布为合法所得,国家仍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缴税款,并不会影响国家的利益。这种方式可以避免税务局跟在公安局或者反贪局的后面去对那些刚被检查出的“待判断所得”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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