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在19世纪,维护商业道德成为普通法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个特点。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商业秘密法的一个主要的政策仍然是促进和维护商业道德。建立在促进和维护商业道德基础之上的普通法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一系列的审判案例中得到了贯彻。美国最高法院Kewanee Oil Co.v. Bicron Corp.案件即有代表性。最高法院在仔细考虑美国专利法和州法涉及商业秘密的政策后,认为商业秘密法没有被联邦
专利法所占有。法院指出,商业道德标准的维护和对发明的鼓励是商业秘密法背后的深层政策。善意和诚信是商业世界的生活和精神。[⑤] 美国学者L. J.古泰在研究了美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后也指出:美国商业秘密法的基本的着眼点,不是为了解决知识和智力成果在社会发展和推广中的应用问题,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维持商业规矩标准。[⑥]
确实,考察国外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不断地鼓励更高标准的公正和商业道德,倡导诚信、反对背信行为,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石。[⑦] 这与我国《
民法通则》强调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一致。在现代商业社会,交易的诚信和善意对于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实现,优化配置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生产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离不开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如非法获取、泄露和使用商业秘密就是一种严重背离商业道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而且妨害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商业秘密法所保障的对商业道德的维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体现了这方面的公共利益。
(二)鼓励研究和革新基础之上的公共利益
商业秘密法涉及的第二个公共利益是鼓励研究和革新而带来的技术和经营信息总量的扩展,丰富了社会的知识宝库,并促进了信息的利用效能。关于这一点,在理解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惑: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在对待技术的公开上是相反的,而
专利法有鼓励研究和革新的效果和功能,商业秘密法是怎样地同样具备这一机制呢?确实,在国外一些商业秘密保护案件中,商业秘密法律与规制专利和限制贸易的法律的“假象冲突”产生了:一方面,反对限制贸易的政策旨在通过自由使用公共领域思想来促进自由竞争;另一方面,专利和商业秘密法背后的政策是以在思想附载的客体中赋予一些专有的财产权的形式酬奖发明和革新者,来鼓励对新思想的公开和使用。但是,在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法院发现商业秘密保护并非会与
专利法促进信息的公开、鼓励研究和革新的公共政策和利益相冲突;相反,他们具有类似的效果。下面不妨以美国有关司法判例为例加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