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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公共利益略探

  二、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公共利益
  保护商业秘密,与保护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一样,首先直接受益的是权利人。我们已经分析,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在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时,同时也维护着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法作为平衡商业秘密权人和公共利益的制度设计,同样存在着保护公共利益的问题。商业秘密法保护公共利益的存在,意味着商业秘密法在总体上是合乎社会需要和社会总体利益要求的。在认识保护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法的公共利益问题时,我们可以不限于将商业秘密定位于一种财产的主张。商业秘密法与确认信息的生产和传播的重要性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性问题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在限制信息流动的基础上是否在总体上存在增量利益。认识商业秘密保护的合理性,除了从相关的专利保护政策方面考虑外,从道德上、经济上和实践的角度考虑也是重要方面。商业秘密保护的机制、原理与专利法显然不同,因为在保护的要件上,技术的公开和保密恰恰是对立的。就专利保护政策来说,研究表明,专利保护正当性在于发明者冒着研究开发失败的风险投入资金和时间进行研究开发,值得对之给予保护,以刺激发明和革新活动。商业秘密保护的正当性则还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认识。当然,这里侧重的不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正当性,而是商业秘密法的公共利益问题。不过,正是因为商业秘密法存在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保护也才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因此,以下对商业秘密法公共利益的阐述,实际上也就是回答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正当性这一问题。
  (一)维护商业道德、倡导诚实信用的公共利益
  认识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可以从商业秘密保护的道德优势上考虑。从关于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利学说的观点看,在“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果实有权主张”的古典自由理论层面上,商业秘密所有权应当被赋予商业秘密所有人。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也体现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自然权利观点。例如,在Ruckelshaus v. Monsanto Co. 案[①] 中,法院主张“把商业秘密作为财产与财产权的劳动理论相一致”。设想一下在一个任何人对另外一个人不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社会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和情境。由于有价值的商业秘密能够给自己带来独特的利益,在不受任何约束的情况下,其他人就会采取任何可以采取的手段盗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牟利。商业秘密所有人投入了时间和金钱来开发一个新的思想或者方法,并独自承担了开发的风险,却可以被没有付出任何努力的其他人窃取后使用。对这种情况的“直觉反映”当然是确认对商业秘密开发者或投资者以权利保护。这也正是商业秘密保护道德上正当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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