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公共利益略探
冯晓青
【摘要】在商业秘密中,有些技术信息性质的商业秘密没有专利性,另一类商业秘密则是可以获得专利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公共利益主要有维护商业道德、倡导诚实信用的公共利益以及鼓励研究和革新基础之上的公共利益等。商业秘密法保护公共利益的存在,意味着商业秘密法在总体上是合乎社会需要和社会总体利益要求的。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公共利益;商业道德;研究与革新;信息流动
【全文】
商业秘密法存在着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如维护商业道德、激励研究与革新、促进信息的流动。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显著区别是,它不仅不要求公开发明要点,反而将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密作为保护的前提条件。从直觉上看,这一制度与
专利法似乎是相反的,
专利法中鼓励研究与革新、促进信息流动的公共利益似乎与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无缘。实际上,并非如此。本文将从商业秘密保护的结构分析着手,探讨商业秘密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一、两种类型的商业秘密保护
按照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保护客体包含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专利保护的角度看,只有技术信息才能获得专利。但是,也不是对所有可以受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可以申请专利。有些技术信息性质的商业秘密没有专利性,是不可专利的主题。对这种情况的商业秘密来说,如果法律不给予保护或者保护力度很小,就可能使对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开发和投资的动力严重不足,因为这种技术信息一旦被泄露,将无法获得补救,包括对投资的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开发者、投资者就不会积极从事这方面的研究、投资。也就是说,对这种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商业秘密来说,如果再不给予商业秘密保护,就会失去基本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将不得不采取高度保密的措施。由于没有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也不会轻易许可其他人实施其商业秘密,这将使得商业秘密信息流动出现人为障碍。从鼓励对这种技术的开发、促进商业秘密实施来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必要的。
另外一类商业秘密则是可以获得专利的技术信息,只是商业秘密所有人没有采取获得专利的法定步骤。就可能获得专利的商业秘密来说,商业秘密所有人可能自愿地选择专利保护形式,也可能采取保密的形式。选择何种形式,所有人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得失加以衡量。就这种商业秘密来说,在不给予保护的情况下,一种情况可能是大大增加专利申请量,从而增加专利主管机关的工作负担,因为发明者将会申请专利并利用获得专利权的机会实现自己的利益,专利主管机关可能会面临大量的专利申请。另外一种情况则可能是对商业秘密施加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通过自我防护行为获得利益。在给予保护的情况下,可能会冲击对专利的保护,因为它会影响到对专利的公开保护。实际上,在专利制度和商业秘密制度双重保护机制下,很多有用的和有价值的信息从来没有在
专利法要求的充分公开的范围内公开。对可以获得专利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不但可以消除或者减少上述对
专利法运行的冲击,而且可以实现下面将要探讨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