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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借鉴与合理的批判——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人格理论之评析为视角

詹姆斯·高德利:《法国民法典的奥秘》,张晓军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577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0、52、54页。
参见谢鸿飞:《人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下)》,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40708-112923.htm,2005年7月8日访问。
谢鸿飞:《财产权神圣与民法中对财产权的剥夺》,
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8536,2005年7月8日访问。
参见李曙光:《论宪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比较法研究》2002 年第1 期,第106页。
参见汪丁丁:《走向边缘》,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24页。
See James Buckanan, Property as a Guarantor of Liberty ,Edward Elgar ,1993 ,P. 98.
参见李曙光:《论宪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比较法研究》2002 年第1 期,第106页。
参见胡田野:《财产权、自由与人格权———对民法典制定的启示》,《湖南社会科学》2004第5期,第178页。
马骏驹、刘卉:《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 ——从民法中的人出发》,载于《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页。
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第218页。
马骏驹、刘卉:《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 ——从民法中的人出发》,载于《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转引自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65页。
罗贝尔·巴丹戴尔:《最伟大的财产》(中译本代序),载于《法国民法典》(上册),罗结珍
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0页。
参见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52-53页。
参见马俊驹等:《关于人格、人格权问题的讨论》,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3994,2005年7月8日访问。在文章中,作者接着论证到:“比较而言,现代社会中扩展了的人的价值伦理的产生,其实并不是为了把握‘人’的底线,而是为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拔高人应得的待遇,提升人的地位。”
安德烈·莫罗阿:《人生五大问题》,傅雷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12月版,第3页。
日本学者星野英一等就持这一观点,法国学术界也存在这种观点,参见萨瓦第埃:《当代私法的社会与经济条件的变化》,第336页。参见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76页。
龙卫球:《论自然人人格权及其当代进路——兼论宪法秩序与民法实证主义》,载《清华法学》2002年第2期。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System des heutigen romischen Rechts, Bd. III, S.345f..(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第3卷,第345页。)转引自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77页。
萨瓦第埃:《当代私法的社会与经济条件的变化》,第336页。转引自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76页。
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266页。
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78页。
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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