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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无畏的判决

无知无畏的判决


王建胜


【关键词】翁婿之争;侵权案件;从众心理
【全文】
  人是最不可靠的机器,古人云一日三迷,人非圣贤熟能无过。一场复杂的案件迷离双眼,易使人产生判断偏差,让人感慨法无适处而颠覆的判决实属百年不遇。
  现在也让读者过过断是非、判案子当法官的瘾。
  案件简介:A的妻子得白血病住院治疗,A妻子的父亲B负责药费报销事宜,治疗后期A、B发生矛盾,B起诉A赔偿20万,A反诉B退还报销款30万,简称“翁婿之争”案。
  问题一、B接收的来自A、A的妻子和B三方单位和各自的朋友、同学和同事的5万元探视病人的钱属于什么性质?B在病人死亡后退还5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分析:病人得重病需要高昂的治疗费用,5万元属于亲朋好友出赠的善款,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5万元已实际交付所有权转移到A。B退还行为是无权代理, B负赔偿A的责任。本案证据证明B向其中的出赠人有借款事实,两种事实同时存在,是借款还是赠与不难甄别。
  法院判决:5万元属于借款性质,B返还的行为有效,A不能向B追讨。
  问题二、庭审中B不承认取出A家庭存款5万元的事实,当法院依职权调出B冒领真相后,解释这些钱是自己为女儿上学准备的。该如何认定这笔钱的归属?
  分析: 5万元存款的名字是A的妻子,B取出时签了自己和A的妻子名字,依据存款单无因性原则完全可以认定此笔款属于A的家庭财产。反之,如认定是B的财产,其始终不承认取过这笔钱,还陈述这笔钱让A取出转移了,B举证四处借钱而这笔钱没有给女儿看病等事实因冲突而又不能合理解释。
  法院判决:5万元归属B。
  问题三、A妻子身故保险金3万元的受益人是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此笔款应有监护人A还是资金占有人B所得?
  分析: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应当归于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有监护人A代为保管。B依据A妻子临终遗言“有B保管到A女儿18周岁再转交”要求得到此笔保险赔款。遗言没有变更保险合同条款,仍应按照保险合同判决。
  法院判决:三万元保险赔偿归B所得。
  问题四、12万元医院外自购药是否是B虚构的事实?
  本案涉及的证据:医瞩院外自购药显示远远低于实际报销的2万元金额;12万元院外自购药的单据有3万余元是B本人书写的白纸条,另3万余元的单据所写时间是病人死亡前三天,其中近9万元的单据上的公章是私刻的假公章、出票单位是虚构的、法票也是假的,B在法庭陈述药是医药公司的经理和其老婆销售给他的,这种说法和B补充陈述由两家医院医生前后分别介绍,送药的不止一个人矛盾。更不用说发票是百张号码内的联号票,开票日期次序和票号次序颠倒之疑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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